二、合同的效力及其履行有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按照《
合同法》第
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本条规定的内容可以分解为两项:一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二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因此,从此第一款可以看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一些没有以法律规定成立的合同,显然是没有效力的,因此,对于成立的一些没有效力的合同,往往会产生一些纠纷。这是合同纠纷的原因之一。
另外,《
合同法》第
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如买卖合同交付约定的标的物和支付价款,承揽合同交付完成的工作成果和支付报酬。换言之,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或者说是权利义务实现的正常结果。《
合同法》对合同履行的原则未作正面的规定。在理论上,通常将合同履行的原则归纳为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又称遵循城市信用原则)、经济合理原则等。
三、违约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比如说,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保护和实现,而缔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以下通过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概括介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归责原则、责任形态、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问题,阐述了我国《
合同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