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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合同纠纷的成因

再论合同纠纷的成因


王建胜


【全文】
  
  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所占比例最大,剖析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能更好地从源头上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下面试从合同定义的发展演变开始论述此命题。

  
  一、合同的含义

  
  我们在日常生活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中,有时见到或者听到“合同”一词,并且也会听到违反合同的说法等,然而究竟何为合同,以及合同的性质,合同纠纷是怎么产生的,本文将逐一进行阐述。

  
  我国法律对合同的界定是经过若干次改动的,通过每一次改动可以看出法律的进步。合同审议稿第2条对合同定义的写法是:“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第四次审议稿以后将“债权债务关系”改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民法通则》第85条对合同的界定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从中可以看出《合同法》第2条与《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没有性质上的区别,但对合同规定更为细致具体,即《合同法》第2条将合同主题明确规定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民法通则》则知识笼统的规定为“当事人”;《合同法》将合同的内容规定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法通则》则规定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但是从立法本意和整体内容来看,两者的规定是一致的,并无性质上的不同。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该法所调整的合同可以归结为下列几个法律特征:(一)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二)合同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或者说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三)合同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四)合同是一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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