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土地宪法原则,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性质就不应该轻易地、简单地、不经完善的法律程序而改变。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从保护农民长远利益的角度看,应该是租用、而不应该采取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所有权转移。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所有权如果被转移,这部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就不存在了,土地宪法制度下的对农村和农民的保护、以及其他长期收益分享的载体也不存在了,土地宪法原则的基本精神也就不存在了。
为了维护土地宪法原则,今后在发展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时,土地需求者只能从农村农民手中长期租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而不允许不通过完善的法律程序轻易地转移土地的所有权。租用土地应当是有时间限制的(例如50年或更长的时间),租用期限到期后,就要将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无偿还给农民。农民在土地宪法原则的保护之下,将可望永久拥有集体所有制土地带来的收益。只有这样,广大被征地的农民才会随着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而逐步富裕起来,农民才能够分享第二和第三产业发展的成果,被征地的农民才会与征地的开发商一样富裕起来,才能避免城乡收入的巨大差别、征地利益群体与被征地利益群体收入的巨大差别。
《土地管理法》是依据《宪法》制订的专门规范包括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法律。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1]其中两个最重要的修改,一是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二个重要修改是: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土地管理法》中,对我国土地所有制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条款。一个是关于土地的全民所有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