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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农地权问题

  

  如果我们发展旅游经济的指标过于单一,就不能全面衡量GDP增长与全体农民生存与发展的关系,更不能使全体农民分享到产业发展的收益。这种单一发展经济的做法,从长远来看不能使得城镇与农村平衡发展,它只会减少农村土地、增加城镇土地,但不会减少农民的人口,也不会解决所有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这种以GDP增长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模式存在着很大的误区,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将是长远的,尽管在短时间内可能为表面的经济繁荣所掩盖,但是积累日久之后就会集中爆发。当问题集中爆发时,政府根本没有足够的资源来解决,农民自己更无法解决。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是非常正确、及时的。按照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改变这种单纯追求GDP的发展模式。在衡量发展旅游产业的成就方面,一个重要的指标应该是“三农”问题能否得到长远意义上的解决。中央发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号召,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三农问题上的具体体现。我们已经看到全国各地的各级政府已经积极地行动起来。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我们如何看待农村土地的问题。过去某些地方的一些做法,为了经济发展,动用行政手段,简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然后简单地批给企业去开发。最后,企业或者获得半个世纪的经营权、单独享有土地相关的经营收益,或者在二级土地市场上高价转让。这种做法的问题在于忽视了经济增长收益的公平分配,特别是忽视了被征用土地农民分享土地开发收益的权利。这将必然导致失地农民的收入与经济项目收益、与当地GDP的增长南辕北辙的现象。


  

  在我国,由于人多地少,土地是一种最重要的经济资源。政府向农民征地,用于发展工商业、旅游业,使土地产生了巨大的收益,但大多数农民无法分享这部分发展的成果。要改变这种状况,关键是要清楚界定和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利,以保证他们能获得土地增值的收入。那么,法律应当如何界定农民的土地权利,才能使之长期享受土地的收益呢?


  

  五、土地宪法的原则


  

  我国人口全球第一,而人口中的大多数仍然是农民,这是我国最大的国情。我们必须认识到:农民不富国不富,农村不强国不强,农业不发展国家不会有长久的发展。所以,必须用宪法和法律给农村、农民和农业提供保障。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做出规定的两个最基本的法律是《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宪法》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是《宪法》保护土地公有制的一种方式,这种保护应该理解为是绝对的,只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存在,这种保护就不能改变。正如《宪法》保护国有土地的公有制一样,决不允许将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改变为私有、或私人长期占有形式下的变相“私有”。这应该成为我国的土地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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