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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2008年劳动立法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让违约金从约定走向了法定,同时对企业收取押金或要求担保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给用人单位带来最大的不利是企业正当权利受到损害时无法补救,比如员工毁坏公司财产可一走了之,员工侵占公司财物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企业无法从经济上得到补偿等。这项规定让劳动法的天平倾斜过度,正因为如此,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有所矫正,成为该行政法规最大亮点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各项,均为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律师姑且称之为“过错违约金”。

  
  “过错违约金”虽然只是开了一个小小的口子,但对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由极大好处,当劳动者违法乱纪,不服从管理时,用人单位不但可以辞退他,还可以要求他支付违约金,起码对劳动者心理上产生威慑力,当然,过错辞退存在一定风险,这对用人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律师提醒:希望用人单位能够注意法律这一小步,在管理上迈出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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