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2.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国家政治经济政


  

  策的选择。政治方面,为了确保国家的安全和稳定,需要对特定的领域实行不同程度的垄断,如对军工、能源、公用事业等领域的某些组织和行为予以适用除外。经济方面,反垄断法受到各个时期的经济形势、竞争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甚至经济学说的影响很大,从而表现出较强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集中体现了这一特点。


  

  以美国为例,20世纪40到60年代,受危机惯性和凯恩斯主义的影响,在反垄断法上采纳哈佛学派的“结构—行为—绩效”理论,禁止那些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企业结合,在1962年Brown Shoes 案和1963年的Philadelphia National Bank 案中,形成了根据市场份额推定违法的原则;但在70年代以后,西欧和日本作为竞争对手的经济实力不断上升,迫使美国审查其反托拉斯政策是否损害了美国企业的竞争力。80年代,芝加哥学派代替哈佛学派成为美国企业结合控制政策的重要依据。


  

  通过1984 年和1992 年两次修订《企业并购指南》,在决定是否允许某项企业结合时,市场集中度和市场份额只是分析合并对竞争的影响时考虑的因素之一,大多数的结合因为或多或少具有经济效益而不被禁止;不仅如此,对一些本来不应准许的结合,如果能合理预见其将产生具有重大意义的效益,也得以豁免。[14]


  

  又如日本在1999 年废止了不景气卡特尔制度——原本是一种典型的适用除外制度;2000年又废止了《禁止垄断法》第6章第21条对电力、煤气、铁路等自然垄断行业的适用除外。这些都与日本经济逐渐走出低谷,在国际社会的敦促下,在自我负责原则和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强化反垄断法的实施,是分不开的。[15]各国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具体选择、其范围的变化,总是要以本国的政治经济政策为出发点。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法学基础庞德说过,在法律调整或安排的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16]法的价值是多元的,不同层次、不同地位的法律价值虽相互联系和渗透,但也经常发生矛盾和冲突,从而构成一个复杂的价值体系。而对多元法律价值的评价、协调和选择,是立法和司法的核心内容,作为反垄断法有机组成部分的适用除外制度正体现了反垄断法对多元价值的追求与协调,反垄断法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终极价值目标的一致性是其存在的法学基础。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