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垄断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窒息竞争、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也可能提高社会整体效率、增加社会福祉。因此,经济学家马歇尔晚年对英国的经济政策提出忠告道:把一切垄断都当作坏事,是没有充分理由的简单化,对英国经济的发展将是有害无益的。[10]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也曾充分肯定卡特尔存在的价值,认为“竞争虽然是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但有些市场因其特殊的条件,优化资源配置的机制只有在限制竞争的条件下才实现。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作实现合理化就比自由竞争更可取。”[11]
由于垄断对经济发展的双面性影响,我国竞争制度与竞争政策目标模式的选择也不应是自由竞争,而应是存在着某些垄断因素的“有效竞争”。[12]在微观经济学中,有效竞争是指能够使经济活动保持高效率的不完全竞争。在有效竞争模式中,垄断与竞争既对立又统一,竞争被视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垄断地位是相对、暂时的,不断地被竞争所打破。反垄断法作为维护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其特有的法价值——竞争,应该是有效竞争。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正是法律对垄断的双面性作出的回应,是维护有效竞争、追求反垄断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机统一的一种必然选择。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政策基础当代国家对经济的自觉参与和调控不断深入,由此应运而生的经济法“其要义不在如民法般抽象地设定和保障权利,而需对万变之经济生活及时应对,以求兴利避害,促使经济尽速平稳发展,并提高国家及其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它的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从而获得了比其他任何法律部门更为显著的政策性特征”。[13]竞争法的制定、修订和执行与竞争政策密切相关,竞争政策又必须与产业政策、社会政策和其他政策目标相协调。适用除外制度就是对一国当前诸种利害关系进行协调,选择优先政策目标的结果,通过规定适用除外的范围、标准和时限等保障既定优先政策目标的实现,维护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 垄断有利于一国在全球化条件下提高国际竞争力。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势头很猛,各国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演变为国家之间的竞争,也即官民捆绑一致对外竞争。为了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政府非但要放松对企业结合的控制,而且通过各种手段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因为可能被全球化浪潮所吞没的,不仅是某个企业,甚至是整个民族经济。因此,发达国家都通过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或豁免推动技术革新、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如日本修改战后实施了半个世纪的《禁止垄断法》对控股公司开禁,美国促成波音与麦道合并等。总之,经济全球化的压力是各国“放松管制”,在反垄断法体系内开辟适用除外“区域”及其范围选择的重要现实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