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中的被告行为因为原告对婚姻不忠从而利用网络的无限性对原告进行讨伐,而这种讨伐的力度远远强于国家对原告的惩罚。虽然原告应该因自己的过错行为接受惩罚,但惩罚的方式应该以司法的启动为标准,而不应该以私法自救的方式严重侵害到原告的个人生活。并且这种影响已经延伸至原告的家人。使得原告的社会地位明显下降,这样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就成必然。在过度的个人信息披露上也明显侵害到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三)真实传播原则
新闻的价值在于真实。现在的读者即作者,每个人都可以在网络时代充当新闻的传播者。原始的新闻传播方式有把关人角色,新闻的真实由特定人负责。而在网络的匿名时代,每一个传播了信息的人都可能不用为其过错的虚假传播信息承担责任,这样的后果就是在我们所接触的信息中,自己都难以断定何为真何为假,信息的流畅在此就会限制民众的正常信息交流,从而也就背离了传播信息的目的。例如在一些炒作的人肉搜索案件中,事件的离奇或是引人眼球本身就容易使网民信任,但炒作者背后所要“惩罚”的人就会遭殃。“世上最毒后妈”案即是明证。虽然,此案的“处罚对象”并不是为了达到对素不相识的“后妈”的惩罚,但事与愿违的结果却是“后妈”遭受了难以启齿的痛苦。
去年“哈尔滨警察打死人案”中,事件被媒体披露后,各种传言甚嚣尘上,有传言称死者林松岭和另一名当事人车亮的直系亲属分别是中央部委和省市有关领导,这立马导致事件转向另一舆论层面,很多人说警察是“替天行道”“除暴安良”,打死也是活该。而网民对于死者的关系网进行人肉搜索得出的信息是否可信,进而不做调查就妄下结论,并由此导致网民对死者的谩骂和不予同情,这对死者家属的情感伤害就是因为网民信息传播的不真实所引起。而且这种不真实信息的传播是在网民的集体行为促使下形成的,从另一层面而言,此种“集体的暴力”更为可怕,因为他借以民意的幌子以民主的方式试图达到惩罚他人的目的,但结果却是民主的价值没有实现,并且糟粕了民主的形式。
三、“人肉搜索”的几种形式
人肉搜索对他人个人信息的披露导致众人对被披露者的关注并由此引发众人的声讨。这对于被披露信息者的个人生活严重造成影响。而对于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在人肉搜索案件无疑占了绝大多数。作为道德审判的标尺,网民以自己的认可标准衡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大众的道德标准,就如法律对人的行为规制一样,法律所要承担的是法律责任,而在网络上的道德审判责任却远远重于法律责任。虽说,公民个人的姓名、照片、家庭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配偶及其父母都是公民的私人信息,除却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或其他因为需要使用这些信息的机关或组织或个人善意使用外,网民对于这些信息的公布并将这些信息和特定的事件联系起来,最容易引发民众对行为人的严厉声讨。普通民众的个人生活因为个人的行为违反道德,并不应引起众人的集体非议,对行为的道德惩罚如果强于法律惩罚,那道德审判在此所扮演的角色就是以法律的标尺使得行为人承受巨大的压力,而这种压力的承担在相比于法律责任而言却远远重于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