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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契约理论的前世、今生与未来

  
  Eisenberg文章的最后总结了关系契约理论对古典契约法的两大改进:一是将传统契约法的静态特征转变为对发展过程的动态关注;二是古典契约法的一个经验前提是多数契约的不连续性,而关系契约理论则从经济学和社会学两方面阐明了缔约过程。而且,关系契约理论在处理特殊种类的契约问题方面也具有优势。由于其上述贡献,Eisenberg认为关系契约理论是促成现代契约法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30]

  
  在肯定了关系契约理论的成就和地位之后,Eisenberg也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认为关系契约理论没有实现也不可能实现创制一部关系契约法的任务。其理由在于,关系契约并非是一个特殊种类的契约,因为几乎所有契约都是关系性(relational)的,作为大类的契约和关系契约并无明显差异,关系契约也应处于一般契约法原则的规制之下。当然,特定种类的契约也表现出特殊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是因为特定种类契约是关系性的这一事实而产生,而是因为一些更为具体的属性(attributes)所致。[31]

  
  四、关系契约理论的“未来”:基于发展现状的展望

  
  上文对关系契约理论已有所论述,其除了对契约理论、传统公司法等具有重大影响外,还扩展到了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其他学科。例如,受Macneil研究的启发,经济学家Williamson提出了“特质交易”的经济学理论。[32]可见关系契约理论影响之广泛。而仅就法学领域而言,关系契约理论有两点启示值得关注:其一,它批判了“理性人假设”模式的不足之处,不仅动摇了古典契约法的根基,也动摇了同样以“理性人”为假设的传统私法的根基,传统公私法划分的不自足也由此突显;其二,古典契约理论认为人只追求自利,而关系契约理论则认为人既有自利也有利他的动机,为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以及社会规范(social norm)等的施行提供了可能性。

  
  但是,契约理论是一个渐进的历史发展过程。关系契约理论作为契约理论之一种也概莫能外。它从出现伊始就受到了很多激烈批判:例如,Hugh Collins认为,将关系性契约作为契约行为的分析工具并没有益处;[33]Richard Posner认为,Macneil的合约理论并无实质内容;[34]等等。但是,关系契约理论自身也在批评中不断得以完善,而且其影响力不断扩大,从法学界拓展到其他社科领域。仅以关系契约理论的名称演变为例,该理论创建之初被称为“关系契约理论(relational contract theory)”,而Macneil后来又认为,只要符合以下四个核心命题的理论均可称为关系契约理论:第一,各项交易均包含复杂的关系;第二,理解任何交易均需理解其所有基本要素;第三,对交易的有效分析需要承认和考虑所有基本要素;第四,关系和交易相结合的分析更为有效。因而,他在2000年时将关系契约理论改名为“要素契约理论(essential contract theory)”,[35]以免与其他冠以关系契约名称的理论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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