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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契约理论的前世、今生与未来

  
  与理性人假设相反,认知心理学认识到了智识的有限性。对于契约法而言,有三种智识有限性具有显著的意义: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非理性处断(irrational disposition)和能力缺陷(defective capability)。

  
  总体而言,认知心理学考虑到了人类智识的有限性,而这是理性人心理学所没有考虑到的。因此,基于理性人假设的古典契约法,往往因假设契约方会理性行事,而经常无法反映出契约形成的真实情境(actual circumstances)。

  
  至此,Eisenberg通过对古典契约理论的特征介绍,以及紧密围绕其特征进行的批判,为关系契约理论的引入奠定了基础。

  
  三、关系契约理论的“今生”:以相关概念的定义为核心

  
  通常认为,关系契约理论是由Ian Macneil在批判古典契约理论的基础上,为回应不断变迁的社会现实,经由语境化建立起来的。Eisenberg甚至认为,关系契约理论是古典契约理论的一个镜像(a mirror image),[18]这是因为:古典契约法是不证自明的和演绎的,而关系契约理论是开放的(open)和归纳的(inductive);古典契约法是标准化的,而关系契约理论是个别化的(individualized);古典契约法隐含着交易是陌生人间在完全市场上达成的范式,而关系契约理论则认为,交易通常是由有持续关系(ongoing relationship)的人,在往往是双边垄断(bilateral monopoly)的市场上发生的;古典契约法是静态的,关系契约理论是动态的(dynamic);古典契约法建立在理性人假设心理学之上,而关系契约理论则不是,它认为人既是完全自私自利的,又是完全的社会性生物,所以人总是在把他的集体的利益置于自我利益之前的同时,将自我利益放在了第一位。[19]

  
  Eisenberg认为,抛弃了传统契约法路径与假设的关系契约理论看起来很不错。但是,要想构建一个实体的“关系契约法(relational contract law)”却需要比简单进行抛弃更多的东西——比如,基于已经被道德、政策和经验所正当化的路径与假设之上的一些新的法律规则。但是,这却是关系契约理论没有到达并且也无法到达的一个领域。[20]因为,在关系契约理论的语境中,是不可能容纳一个具有法律上可操作性,并且足以区分关系契约和非关系契约(nonrelational contracts)的定义的。

  
  一个试图解决这一难题的方法是,将关系契约定义为非“不连续的”(not “discrete”)契约。当然,这一方法首先需要定义什么是“不连续契约(discrete contracts)”。因此,许多学者都尝试给“不连续契约”下一个定义:Vic Goldberg将其定义为“在契约形成前,契约方之间不存在义务的契约”,但是,即使在关系契约中,在契约形成前契约方之间也是没有义务存在的;Macneil有时将“不连续性(discreteness)”看做一种特性而非某种契约的定义,在这种进路下,如果一种契约中比较少有某些特定特征——比如,不太长的期限,较少的人格交互,较少的未来合作负担等——那它就是不连续性契约,反之,如果含有较多此类特征,那就属于关系契约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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