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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契约理论的前世、今生与未来

  
  对于古典契约法而言,几乎其所有的规则都属于“客观的”和“标准化的”。因此,古典契约法所采用的协商原则(the bargain principle)、口头证据规则(the parol evidence rule)、客观解释理论(the objective theory of interpretation)等都属于“标准化(standardized)”规则;而为古典契约法所拒绝采用的显失公平(unconscionability)、诚信谈判义务(the duty to negotiate in good faith)和主观解释原则(subjective principle of interpretation)等又都属于“个别化(individualized)”规则。

  
  3.静态的(static)[8]

  
  古典契约法是静态的而非动态的(dynamic)。因为,古典契约法几乎将所有注意力都集中在了一个单一的瞬间(instant)——契约成立的那个瞬间——而非一些动态的过程,例如,谈判的过程以及契约关系(contractual relationship)的发展过程。

  
  4.暗含“完全市场”范式(paradigm)[9]

  
  古典契约法暗含这样一个范式:协商是经由在陌生人(strangers)间在一个完全市场(a perfect market)上的交易达成的。因此,古典契约法拒绝采用“不公原则(principles of unfairness)”,因为这一原则几乎仅适用于那种要么在场外(off-market)、要么在非常不完全的市场(imperfect market)中发生的交易,而不适用于陌生人间在完全市场进行交易所形成的契约。

  
  5.“理性人(rational-actor)”假设[10]

  
  古典契约法建立在“理性人”假设模型心理学的基础之上。“理性人”假设认为:面对不确定性(uncertainty)的个人在做出决定时,都可以最大化他们主观上的预期效用(expected utility),并且可以将所有的未来收益(benefits)和成本(costs)都折现为当前价值(present value)。

  
  值得一提的是,古典契约法规则中还暗含着这样一种假设:人是充分了解包括法律在内的相关信息的,并且通过其理性行动去扩展他们的自我经济利益(economic self-interest)。这种假设可以解释一些相关的规则,比如,如果一个人签署了一份文件,就认为他已经读过并且完全了解该文件的内容。该假设还可以解释为什么不必检验“协商(bargains)”的公正性(fairness):因为如果人们在谋求自身利益时总是理性行为的,由于没有欺诈(fraud)、强迫(duress)之类的存在,所有协商都应该是公平的(fair)。

  
  实际上,传统意义上的“私法”也是以理性人假设为前提的。所以,当经济发展出现市场失灵之时,“私法”和古典契约法的不自足,就自然而然的显现出来了。

  
  (二)对古典契约法的简要批评

  
  如果说关系契约理论是对古典契约理论的超越,那就需要明确,古典契约理论到底在哪些方面存在不足。本部分主要围绕古典契约法的缺陷进行阐述。Eisenberg认为,如同Mary McCarthy曾经说Lillian Hellman所写的每一个词都是不诚实的一样,古典契约理论的每一方面都是不正确的(incorrect)。他主要围绕前述古典契约法的五个特征对其缺陷进行了批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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