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契约理论的前世、今生与未来
以《为何没有关系契约法》为核心的文本解读
郭剑寒
【全文】
一、引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如同大陆法系上对公私法的传统划分已不再自足并备受检讨一般,契约理论也经历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挑战。有学者格兰特·吉尔摩(Grant Gilmore)甚至撰文《契约的死亡》来论证契约理论的衰败和消亡:他认为在20世纪,“‘契约’被重新吸收进‘侵权’的主流之中”,因为契约法是一个人为的“象牙塔式”的抽象;而当契约理论不再服务于20世纪福利国家的商业和社会利益时,其自身就将开始解体消亡。[1]那么,沿袭千年的契约真要死亡了吗?
日本学者内田贵针对这一疑问,撰写了《契约的再生》一文。他指出,Gilmore所宣告的契约的死亡,不是指契约本身或者契约法的死亡,而是古典契约理论和古典契约法的死亡。那么,契约又如何能够再生呢?内田贵给出的答案是:关系契约理论让已经“死亡”的契约,获得了“再生”。[2]
那么,什么是“关系契约理论(Relational Contract Theory)”?其理论脉络如何?其自身有何问题?又将如何发展?带着这些疑问,本文以Eisenberg的《为何没有关系契约法》[3]这一经典文献为核心,希冀能够从中寻找到答案。
值得说明的是本文题目的由来。Eisenberg在文中多次强调交易过程以及契约自身的过去(past)、现在(present)和未来(future),[4]强调一种动态的发展过程。那么,用来描述和解释这种动态发展过程的关系契约理论,本身也应该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故而就有了“前世(past)、今生(present)与未来(future)”的说法,而本文的内容也将主要围绕这三部分展开。
二、关系契约理论的“前世”:古典契约理论(Classical Contract Theory)
关系契约理论是在对古典契约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虽然它在很多方面对古典契约理论进行了反叛和超越,但其发展过程却与古典契约理论有着不可割舍的联系。而且,关系契约理论在对古典契约理论进行批判之时,仍沿袭了其中一些特有的工具和术语,故而,要想理解关系契约理论,就需要从作为其“背景(backdrop)”的古典契约理论入手。[5]从这个意义上说,古典契约理论可谓是关系契约理论的“前世”。
(一)古典契约法的特征(characteristics)
Eisenberg主要从五个方面阐述了古典契约法的特征。
1.不证自明的(axiomatic)和演绎的(deductive)[6]
古典契约法在本质上是不证自明的。它基于这样一种前提假设:教义性的命题(doctrinal proposition)都建立在“自证的”(self-evident)基础之上。因此,这种理论并不允许基于道德(morality)、政策(policy)、经验(experience)等社会命题来检验其正当性。Eisenberg在文中引用了Langdell的一段话来说明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