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宏观调控、政府诚信与公众参与

  
  总体而言,虽然公众参与存在着可能使行政行为的有效性无法充分实现、其结果可能侵害某些弱势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可能使行政责任虚化、可能增加行政成本等诸多问题,但由于其更为明显的“战术意义和战略价值”,[35](PP31-32)以及其巨大的民主导向价值,“公众参与已经成为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的世界性趋势”。[31](P50)

  
  (二)宏观调控过程能否引入公众参与?

  
  作为政府行为的宏观调控行为,应该能够引入公众参与,从而纳入公众参与的框架之下。理由在于:

  
  首先,公众参与能够为宏观调控行为提供一种合法化的框架。宏观调控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在于,它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而对市场进行干预,对相关经济要素进行调节和控制。如果宏观调控不是出于国家经济稳健发展等公共利益的考虑,它就不具有合法性。在宏观调控的过程当中,必然有许多相互冲突和竞争的利益存在,比如此次上调印花税的过程中,投资者的成本节约利益和国家的税收增加利益就是相互冲突的。而“假如行政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对多种相互竞争和冲突的利益进行协调的政治过程,那么这一过程并不能通过更高的权威——立法机构及其指令——而得到合法化”。[36](P32)也就是说,如果通过传统模式中的“立法指令”等外在标准,无法为现代国家中的行政活动提供有效的合法化框架。那么,如何给以“公共利益”为合法性基础的宏观调控行为提供一种合法化框架呢?公共参与就可以为其提供一种被理解为通过利益代表等制度过程,而使行政过程得到“自我合法化”的多元主义合法化进路:它假设可确定的、先验的、客观的“公共利益”是不存在的,社会中只存在不同个体和团体的独特利益,立法过程所体现出的选择仅仅是各种不同利益相互撞击而形成的妥协;而如果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为所有可能受影响的利益主体提供了参与的机会,就可以通过这些参与者的协商而达成为所有人接受的妥协,这就在“微观”意义上体现了利益代表和参与式的民主,是对立法过程的一种“复制”。而这种允许利益代表参与,并通过协商、妥协等过程在充分考虑各种受影响利益基础上做出决策,就在微观意义上和立法具有同样的原理,并进而使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得到合法化。[37](P64)

  
  其次,公众参与可以为宏观调控所依据的行政规则以及为宏观调控目标所制定的调控政策提供正当性(legitimacy)和可行性基础。因为在民主社会,宏观调控作为政府管制的一种,其要获得正当性并为公众所认同和接受,就必须考虑其公共性,以保证行政规则在价值取向上不致与公共常识偏离太远。因为如果这一步发生偏离,随后对管制性质、事实因果关系、应当采取的对策等步骤都将与公众常识发生更为严重的进一步偏离。[36](PP179-180)而如此制定的规则,不仅不能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接受,有时还会引发严重的后果。以此次“印花税事件”为例,广大投资者因为误导而对上调印花税的性质判断失误,误将中国政府为打击投机促进股市健康发展当作政府要打压股市,结果因恐慌而采用了“杀跌”的非理性对策,导致股市暴跌,政府不仅没有达到平稳股市的调控目的,还遭遇了公信力危机。所以,如果能够允许更多公众进入行政规则制定或者决策程序,表达其价值倾向,在必要时鼓励参与者内部协商和讨论,以达到某些基本共识,就可以使行政规则和管制政策的制定具备基本的公共性——因为这种基于多种信息交互而获得的共识是正当性的坚实基础——并能使相关调控政策的实施更为可行和有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