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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抽逃出资罪

浅析抽逃出资罪


彭丁聪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公司在我国市场主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公司制度也像一把双刃剑,人们尤其是发起人或股东会利用自己的优势钻法律的空子去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是抽逃出资罪,本文就该罪的相关问题以我个人的观点进行了阐述,请同行批评指正。
【关键词】抽逃出资;股东;公司
【全文】
  
  一、抽逃出资罪的概述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指为;为公司出资或者认购公司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办人;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向公司出资的人。这里的发起人或股东也可以为单位,此处的单位只要符合发起人、股东的条件即可。

  
  犯罪客观方面。抽逃出资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抽逃出资的目的在于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以供他用。抽逃出资的动机是以出资之名,行欺诈之实,以达到不出资而获利。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抽逃出资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种种原因,在成立公司或在公司的运作过程中,许多情况并没有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运作,所以经常出现一些不正常的有瑕疵的公司设立情况,如真正投资的而没有持有权证,或被登记为股东,或登记为股东的,没有投资,并不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义务等等,也就是学理上所说的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借名股东和实名股东等现象。这些股东、发起人是否符合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条件是值得我们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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