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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与司法机制衔接,建立劳动者维权快速通道

劳动保障监察与司法机制衔接,建立劳动者维权快速通道


蔡吉恒


【全文】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主要的法定维权渠道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目前两个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劳动者需出庭举证、办理比较繁琐的仲裁诉讼手续,劳动者常常由于应诉能力不强导致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按照劳动监察程序举报投诉,可以免去出庭应诉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劳动监察处理该类案件时缺乏司法体系的有力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处理难、执行难现象十分突出。司法保障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最有力的保障。劳动保障监察行使法律赋予的主动调查处理权,如能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司法的有机衔接,通过司法的强制措施权保障监察执法有效开展,劳动者权益将能得到快速、低成本的救济。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司法解释,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司法有机衔接机制。

  
  一、监察取证、劳动者申请、司法支持,提高支付令制度效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者本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申请支付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持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制度如能成功适用,将使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法律救济。这两种申请支付令的方式通常适合个别劳动者单独申请支付令的情形,对群体性欠薪案件特别是欠薪逃匿案件难以适用。

  
  工资和工时台帐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个人通常无法收集提供准确的欠薪证据,很难启动支付令程序。法律赋予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调查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比较方便收集到比较全面、客观的证据。因此,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介入支持帮助劳动者申请支付令,法院采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收集的证据,一些群体性欠薪案件或者欠薪逃匿案件将能通过支付令程序得到快速解决。具体适用两种情形。一是欠薪逃匿的,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工资投诉后,进行调查取证,取得证据后提供给劳动者,由劳动者申请支付令。法院可以依法通过公告送达方式保障用人单位的异议权,而通常用人单位不会提出异议。二是欠薪数额清楚,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收集证据,经用人单位确认后,由劳动者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收到支付令申请后,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或者用人单位虽提出异议但无合理理由否认对其确认的工资数额,不影响支付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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