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民法的解释更为生动、丰富,问题也更多,因此,民法解释学就比较发达。而
刑法解释学就难以自立门户。我想,这主要是因为:民法是为了调处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诚实信用。因此,有一些不同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原则和制度。比如,法官不得因为没有法律而拒绝裁判,对类推、扩大解释和限缩解释没有优先地位可言,存在法律的漏洞等等。但是,近代
刑法经过欧洲人权运动的洗礼,崇尚“罪刑法定”、“疑问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所以在
刑法中就禁止类推、并一般要求严格解释。因此,才产生了
刑法解释的研究不如民法解释发达的现象。比如(台)韩忠谟《
刑法原理》中“
刑法之解释”一节,仅廖廖数语;(日)大冢仁《
刑法概说》中说:“
刑法的解释,原则上与其他的法律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民法解释也好,
刑法解释也好,都是法律的解释,都是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解释。其道理、根本的精神是一致的。方法自然也是基本一致的,只不过
刑法解释与民法解释学也有一定的区别而已。这一点,梁研究员也作了说明。
梁研究员的讲座,虽名为“裁判的方法”,但实际上主要讲的还是理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方法,对事实的认定方法略而不述。因此,也可以说,这次讲座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解释学。研究员主要从六个方面来展开他的“裁判方法”法律的规范性、法律的社会性、法律的逻辑性、法律的概念性、法律的目的性、法律的正义性。每一个问题,都逶逶道来,深入浅出,阐明法律之大义。我个人受益非浅。但是,既然是讲座,就不可能逻辑严密、体系完整,总有意犹未尽之处。现将法律解释学的体系,民法解释和
刑法解释的异同作一点论述,不对之处,请大家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