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台湾这个地区的法律、法律的运行以及法律的研究,以及其对中国传统包括儒家伦理的理解在中国大陆的法学界中几乎没有影子或者说不多。在中国法治现代化中,台湾的法治(发展过程/结果)绝对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那么我们的视野必须将之纳入我们的视野,其实,更为重要的是其法制/法学的发展阶段在大陆之前,对传统中国的理解也很深入。或者可以这样说,至少台湾关于法制/法学的理解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虽然其也会有一些缺点。
因此,在中国法学研究对内开放中,台湾地区的法治/法学,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是不能忽略的!当然,这种批评仅仅从苏力的《批评与自恋》一书中分析或许不具有恰当性,但是,从中还是可以看出其在整个中国的一般现状;其实,这更应该让注意和分析台湾学者们对台湾法治、中国传统的理解。而且这种状况也是可以改变的,至少比第一方面的不足容易改变。
五、结语
最后,我还是要强调,苏力的《批评与自恋》一书是值得一读的,是中国法学学者之法学研究对内开放比较成功的一个“案例”,虽然也具有前面论述的两个缺点;但是这个缺点或许不仅仅属于他的,而且更多的属于整个中国法学界的。而具体个人的法学研究对内开放可能更多地还要自己去体会、感受,形成自己的独特的开放格局;但是不管怎么说,只要能有效地开放就可以了。另外,我们还不能忘了对外开放,它已经是我们法学传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了,而且更为关键的是,我们要处理好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的关系,因为我们在一定的时间内只能做一定的事情,做了这件就不能做另外一件,用经济学的话来说,就是“机会成本”。
在文章的开头,我引用了费孝通先生的话来说明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的真实境地,现在让我们以再次回味它来结束这篇文章吧,因为中国的法学研究也如是,而法学研究的对内开放更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即“中国经济生活变迁的真正过程,既不是从西方社会制度直接转渡的过程,也不仅是传统的平衡受到了干扰而已[26]”。
【作者简介】
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与诉讼法理论。
【注释】 费孝通:《江村经济》,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0页。
当然,这些论点不断去中国传统因素,增加西方因素是有深刻的历史背景的,即中国的日益深重的国家危机和民族危机,在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人们甚至在担心世界上的中华文明古国的命运问题。
转引黄仁宇:《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生活·讀書·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56页。
对之具体的论述可以参见拙文:《中国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读苏力之“波斯纳及其他”》一文。
苏力:《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载于《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108页。
当然,这里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引用外国学者还是学者的著作对于学术研究的问题来说,两者不具有高下之分;只要能够对解决研究的问题或者提出更有说服力的解释有益,则可以。但是,如果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分析,则可以看出如果更多或主要引用国外学者的著作可以间接表达我们对中国情形的不了解,因为:我们的研究成果不可能“空手套白狼”,总是在交流、反省与阅读他人思想中完成的——正如牛顿的话,大意是,如果我能看得更远一些,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之上——因此,如果阅读/参考与引证其他学者的思想、著作是我们取得成绩的必然之路;而在一定时间内,能够阅读/参考或引证的书目也大致一定,如果外国学者的多了,中国学者的必然就少,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着我们对自己的了解和理解要少一些。
苏力:《我喜欢的10本书》,载于《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110页。
参阅蒋志如:《中国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读苏力之“波斯纳及其他”》。
在苏力的《批评与自恋》这本书中,还有一些是其阅读国外名著所写作的书评文章,在我看来,属于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的内容,笔者会在其他地方予以评价,这里将之排出在外;也就是说,本文的讨论范围是对《批评与自恋》一书的——除了苏力的关于国外法学名著写几篇的书评之外——文章为限的探讨,以下同。
法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定的空间下完成,同时是决定别人财产、生命以及自由等状态的判断,是一件“大事”,特别相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是;而学者可以不受时间、空间并且可以对其文字不负责任(可以参阅苏力对学者这一特点的论述:《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0页)。
一种思想或理论思考的过程或轨迹是一种前后历史的过程,而其展示则是一个逻辑化的过程,两者是有很大的区别的;请参阅罗伯特·K·默顿:《社会理论贺社会结构》,唐少杰等译,译林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65、74、76页。
苏力:《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同上,第192页。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页。
苏力在对波斯纳的一本著作《司法/正义的经济学》作书评时,单独就结构/理论进路的价值进行了精彩的分析,称之为“思想的另一种组织形式”;见苏力:《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8–80页。
苏力:《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4、126–128页。
苏力在评价费正清的冲击/回应模式时,认为作为一个美国汉学家的费正清对中国的研究,将中国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是正确的,其没有必要将中国的内部差异的各种回应分别研究(参见:苏力:《发现中国的知识传统》,载于《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106页);这种方式,就是从费正清的美国学术传统来评价的。
布伦诺斯基:《科学进化史》,李斯译,海南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苏力在一篇书评《知识的力量》一文中指出,波斯纳对垄断的思考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也是有启示的,即一个学者应该建立自己在学术界的学术垄断地位,但是应该仅仅是学术上的垄断地位;见苏力:《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143页。
黄仁宇:《为什么称为“中国大历史”》,载于《中国大历史》,生活·讀書·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中文自序,第2-3页。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十、十一章。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一章,特别是3-6页。
请参阅林端:《儒家伦理和法律文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404-405页。
参阅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131页。
费孝通:《江村经济》,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