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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研究的对内开放

  
  有的人可能会提出疑问,这些例子都不是法学家的,同时我们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去做这一项工作吗?当然这些疑问是有道理的,特别是在一个有限的时间内,而中国的典籍却浩如烟海。但是,传统中国法律的特点就是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22],法律与道德高度融合,要理解中国,不进一步阅读、理解和分析中国法律能行吗?

  
  因此,我们的法学研究在对内开放上还需要在程度上深入,需要了解/理解第一手的资料;同时,这也不是几个人就可以完成的,也不是几天/几年就可以完成的,因为对中国经典的典籍诸如《论语》、《孟子》等的阅读的人越来越少了,不仅仅其和我们有“隔”,更因为我们认为它们和我们今天的法律无关。这是一个大的难题,因此在此对苏力法学研究对内开放的批评与其说是批评还不如说是对所有愿意去理解中国的学人提出的一点建议。

  
  如果说在上面指出的,苏力在《批评与自恋》一书显示的第一个不足之改变是一件非常困难之事,而且将其作为对一个具体学者的要求就是一种苛求的话,那么在该书的第二个不足或许让我们有了更大的活动能力和运作空间。其第二个不足就是,中国法学研究对内开放的台湾视野的忽略;如果从苏力的《批评与自恋》一书中来观察,就没有台湾学者的著作成为被评价的对象,也就是说台湾学者们没有进入苏力的视野——仅仅从形式上来看,当然不否认其关注过。

  
  虽然在1949年以后,中国大陆和台湾分割了50多年,到现在还没有统一,而且也被日本统治了50年;但是,两岸的文化底色和思维方式是一样的,而且我们得承认一个现实:在法治实践与法制研究方面,台湾地区的发展程度要比大陆成熟得多和理性得多,无论是对待西方的法律(法治),即对外开放方面,还是在理解传统中国方面,即对内开放方面。现在就仅仅就对内开放方面略举两例:

  
  第一例:一位台湾学者提出一个论点,即唐朝著名的文学家韩愈曾在潮州任职时,风花雪月而身体不济,服了方士之药,结果因其硫磺含量过多而死;引起韩愈的第39代直系血亲的不满,将之诉诸法院。学者兼法官的杨仁寿先生就指出,完全可以根据中国的“九族”与“五服”制度来判定,即可以判定原告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害;虽然(台湾)法院在当时做出了相反的判决[23]。这种法学见解在大陆中国出现的可能性要小得多,因为“九族”和“五服”的观念与制度根本就很难进入我们的视野,它们已经和落后与愚昧联系在一起了——就像幽灵一样笼罩在我们的上空——想到的可能性就很小了,即使讨论,也仅仅在法制史内。

  
  第二个例子:台湾南部一位阿婆的独子被撞死,但是依据法律司机没有任何责任;在这一纠纷中,司法调解员运用中国传统社会的情、理、法,而不是现代的法对该纠纷作了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最后让司机(心甘情愿地)付75万元(台币)以结束[24]。而在中国大陆,发生一个类似的例子,只不过身份有一点不同:一位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对两个酒后驾车(摩托车)的人拒绝接受检查,提出警告,不停。再鸣枪警告,不听;最后再向地面射击,结果伤及车上的非驾驶者。车仍然疾驶,结果因躲避不及,与一辆大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这一纠纷发生后,解决的结果是,死者的母亲为了要一个说法而上吊死亡,而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获刑,而且还引起了当地的群体事件,从而当地的政府等部门都关注这一案件,几乎成为了一个政治事件[25]。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两者的巨大差异,而台湾对传统中国的认识和理解要深刻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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