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而言之,在这里,我们看到了苏力的法学研究应该具有一种垄断地位的思想,这不仅仅是对其在对波斯纳的《反托拉斯法》一书的思考[20]的实践,而且对我们来说,也是一种重要的启示。
四、两点不足
在这一部分,笔者打算讨论这么一个问题,即苏力在《批评与自恋》一书中所展示的法学研究对内开放之不足,当然这里的不足不是指该书中的一些技术性的,而是一种,在我看来,不仅仅出现在苏力这本书中,还是中国法学界的在整体上的不足;也就是说,在这里对其不足不仅仅是指出问题,更在于我们以后共同去面对这个现实,也才可能解决这些不足,使得中国法学研究对内开放是一种真正对中国自己了解和理解的对内开放。
第一个不足,就表现在对内开放的深入度上或者说层次上,特别是对传统中国的理解如是。中国法学研究对内开放主要的目的在于理解中国/中国人的法治状况、法律意识,以及在更为宏观上的——法律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不可能脱离社会来理解——中国社会/中国文化。虽然苏力在《“新乡土中国”序》、《如何研究中国的法律问题》以及《发现中国的知识形态》三篇文章中,展现了对中国社会、中国文化甚至变迁了的中国的一定的理解和把握。
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中国的法律和法治与西方几乎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前者主要不是体现在历代的法典中,其主要体现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主要表现在著名的文化典籍中),当时的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之中(当然,有些仍然在我们中间弥散)。而我们不可能在回到当时的日常生活中,就只能从中国古代的典籍/文学等资料中探视,这已经是理解传统中国的唯一途径了。而现在的我们对以前的典籍/文学等资料的探询已经有了一个“隔”的感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文言文和白话文之间的“隔”,大部分中国人,包括学者都必须依靠注释来阅读中国古代的典籍,就像我们阅读英语一样,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我们已经受到了现代化的无处不在的规训,文言文文字所的价值与意义可能和我们所指称得不一样。这个“隔”让法学者不愿意直接理解传统中国,而只是以第二手资料,甚至是第三手资料进行之:在苏力的文章所涉及的著作(《儒家地域化的近代形态》、《乡土社会》、《毛泽东选集》以及《新乡土中国》)中,我认为《毛泽东选集》与《乡土中国》两书是根据中国的第一手资料而作的关于理解中国的著作,《儒家地域化的近代形态》以及《新乡土中国》都是根据第二手甚至第三手资料而作的理解中国的著作;而对于我们,就是在他们的基础上去理解中国。而且,我认为,这个“隔”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大,也就使得我们对传统中国的理解偏差越来越大,也就可能无论我们多么努力的对内开放,我们的开放都是无效的,甚至是副作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笔者不是对这些著作提出批评,这些著作本身在今天的中国学术界可以算有影响力的著作(特别是《乡土中国》这本书,其就是我经常阅读的一本),而只是想说,我们的对内开放仅仅不能停留在这些第二手、第三手资料的基础上,还应该将目光瞄向第一手资料,虽然其非常困难。但是,千万不要忘记,我们是在建设中国的现代化法治,而不是中国的现代化法治;而且本文开头引用费孝通先生的观点所强调的中国因素死亡重要性。
还有,让我对之感兴趣的是,这种从第一手资料理解中国的效果非常有趣:黄仁宇(其实其的著作不仅仅涉及了历史的阐释,其中也常常涉及中国法律的讨论)在《为什么称为“中国大历史”》一文中曾交待花了两年多对《明实录》133册读一遍——我不知道,现代中国的学者是否有勇气去做这样一件事——同时也对《二十四史》以及《资治通鉴》进行阅读[21];这是一个典型地从第一手资料理解中国的事例,而其对中国历史的阐释和论述的对学者们的影响度,仅仅从《万历十五年》一书的发行量就可以觉察一二——该书到2004年由三联书店出版的已达18万册,还不算其在其他出版社发行的。还有就是费孝通的《乡土中国》,我相信其的影响力已经不需要我论述,至少在学术界几乎是众所周知的。也就是说,我们的研究越接近“第一手资料”,我们对中国的理解就可能更深刻;反过说也可以,要真正深刻理解中国,也必须接触“第一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