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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研究的对内开放

  
  关于法治思考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其在阅读他人(在这里指国内学者的著作,甚至是一般性的著作)著作中(一种批评),以及在自恋的反思中(这,何尝又不是对自己的一种“批评”)表达了一些法律(法治)思想的涌动;比如说,在《丰富对法律的理解》一文表达了对法律不要教条的理解的观点,在《“阅读秩序”序》与《“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序》中感受到了法律与制度、秩序之间的密切关系;在《什么是你的贡献?》、《关于“本土资源”的几点说明》、《关于法治的本土资源》《“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新版自序》、《世纪末日的交待》等中感受到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在《礼失而求诸野》与《“送法下乡”及其他》等文章中,让我们体会了中国的农村法治面貌,等等。

  
  第三,从苏力的法学研究对内开放的范围看:如果从人或者著作的视角来观察,首先是对自己的开放,这一点很重要。前面已经提到对自己开放是一种反思,而且从苏力的这些文章来看,还具有一种系统的反思的特点,典型的例子就是对“本土资源”的论证和交待;同时,这样一种对自己的开放也是一种对自己的一些成功的一个小结,是一个学者学术的“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的必要的一步。然后,是对其他人的开放,从书中的被论述著作的数目来看,是非常广泛的,不仅仅具有法学著作,还有一些社会学(比如说《乡土中国》、《新乡土中国》),历史学(《儒家地域化的近代形态》,当然其或许也可以归类到诸如哲学或国学)以及政治学(《毛泽东选集》)等多种学科的知识。

  
  总而言之,从各个方面去看,苏力对法学研究的内开放之效果都是明显的;对于我们很有意义,很多知识和方法都值得我们去模仿、学习,或者说至少是应该值得我们去思考的。

  
  三、一点其它启示

  
  在前面,笔者主要从法学研究的对内开放的视角分析了苏力在《批评与自恋》一书中的具有的价值;在这里,我打算对这本书结构所暗示的另外一种意义揭示出来,让我们能够对这本书,甚至这一类书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把握,同时感受一点苏力所说的“思想的另一种组织形式[16]”的魅力。在《批评与自恋》一书中,有两辑文字,前面已经提到,如果从每一篇论文相互间的关系而论,的确没有一种逻辑力;但是,苏力以“逮谁批谁”(即批评)和“自恋情结”(即自恋)将他们从逻辑上有力地组织起来了。如果从这一方面来分析,笔者以为具有了如下的魅力。当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逻辑体系展示出来的逻辑力与前面分析的法学研究的对内开放的形式不是在一个层面来讨论的,这里只是展示两者之间的逻辑及其魅力,而前者只是展示两者是法学研究的对内开放的两种形式。

  
  在第一辑文字“逮谁批谁?”中,虽然在学术规范内,在批评时,如苏力所言,“有好说好,有坏说坏……不要怀疑对手的人格……不要低估对手的能力……[17]”,甚至进入作者的学术传统去理解其观点和理论[18]。但是在评价时,还是会有所指责,甚至有时是很尖锐的(当然也是有理由的),比如说——在我看来——苏力对梁慧星先生的《民法解释学》一书以及邓正来的《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一文的评价就如是;也就是说,在评价时,发现了其理论的缺陷,甚至是大量的或者说根本的缺陷。这种情况的后果,在心理上,至少会或多或少让被批评者的不痛快,甚至很不舒服,我用一个短语来表达“别人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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