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从对内开放的形式上看,有“批评与自恋”两种。在该书的第一辑文字中,的确“批评”二字就足以涵盖,但是必须明白的是这种批评不是一味的指责,也不是一味的赞美,同样也不是根据自己的主观喜好从事一种批评与赞美;而是一种——用苏力自己的话来说,即——“有好说好,有坏说坏[13]”的批评,同时还尽量从学术规范的立场而不是道德的视角评价一本书。在这种批评中,不仅仅是指出被批评对象的不足和缺陷,以对被批评者和整个法学界有利,促使他们反思或进一步发展自己的思想;其实还在于,批评者能够发现这些言之凿凿且符合学术规范的论点就可能意味着自己已经收到这种经验的影响: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比如说,对于学者梁慧星的著作《民法解释学》,这本方法论的著作在今天不算什么(在今天的法学图书市场上,法学方法论的著作太多,不仅仅是国内的,还有许多国外的),但是在1995年的就出版的中国法学界的确可谓一本有价值和意义的学术性著作;但是苏力对之从历史、理论与方法之间的关系来批判梁慧星先生在该书中所存在的严重缺陷,而且不仅仅针对梁著,还有整个中国法学界。对《乡土中国》,特别是对《毛泽东选集》是一种真诚的赞美——赞美他们分别从微观和宏观的视角来分析与把握中国真实语境(主要是在中国自身和中国与西方关系两方面的语境);真诚,意味着的确读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发现,而且是发自内心的发现。我们需要的应该就是这种的法学研究的对内开放,这种的学术批评,不以个人的喜好“以人废言”或者“以言废人”。其实,这种批评的方式渗透在本书第一辑中的几乎每一篇文字,使得这种批评本身具有了“制度”的意义,这或许更应该值得我们注意;是其法学研究对内开放的重要内容。
在该书的第二辑文字中,苏力以“自恋情结”统摄之。但是主要是对其著作后的一些交待和其他人对其著作提出的一些疑问的回应,在我看来,这是一种对其著作后的一种思考和反思。比如说,对“本土资源”的论述:在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其提出了法治的本土资源的观点,又在序言(《什么是你的贡献》)中指出,“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对做学问的人准备了一个‘富矿’……[14]”——这是中国法治(法学)本土资源的另一种说法——并且在《关于“本土资源”的几点说明》、《关于法治的本土资源》以及《“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新版自序》和《世纪末日的交代》几篇文章中对“本土资源”概念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和阐述,即对法治的本土资源的内涵以及涉及的范围做了一定的概括。通过这些解释或者说反思,他总结道,该概念只是一个方便,不是精心策划的,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放弃,的确,我们可以从其以后的著作中放弃了这一概念;但是他并没有放弃对其的思考。我将之称为苏力对自己的开放,也是一个学者对内开放的重要内容。
因此,“批评”与“自恋”就可以作为苏力对内开放两种形式的称代!
第二,从其法学研究对内开放的内容来看,主要涉及了苏力所关注的问题。在《批评与自恋》一书中,我们至少可以分析出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对法学研究本身(根据其论点,“中国的法律学术是中国法律的一部分[15]”)与法治思想本身的思考。
在法学研究本身方面,其通过对中国法学研究现状的批评,间接表达了学术的规范和传统如何形成的问题的观点。众所周知,对于现代法学的学术规范和传统,中国并没有,因此在法学研究的过程中,出现了失序的状况。比如说,对于学术批评,其在《需要中国的法律学术批评》、《学术批评的艰难》、《如何深入学术批评和对话》以及《形成中国的学术共同体》中表达了中国人还不习惯批评,即使有批评也更多地采用道德进路等等观点(其实,从建设性的角度去理解,就是要求我们要进行学术的批评,但是不能从道德的进路)以及对学术批评本身的反思(即不要将其作为学术研究的唯一进路,要形成学术的生产者和批评者的制度分工)等观点;对于研究进路,其在《读“走向权利的时代”》、《法律文化类型学的一个评析》、《经济学的帝国主义》、《发现中国的知识形态》等中表达了法学研究的社会学、经济学等的交叉学科的研究进路;对于在《“新乡土中国”序》、《如何研究中国的法律问题》等文中表达了一个提醒我们研究中国而不是外国问题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