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个证据就是:从一个学者的阅读数目和我们受到教育中的中、外因素的比重来观察,一般来说,大部分学者在更多地甚至主要阅读了外国人的学术著作;其可以间接说明我们可能对中国知道要比西方少[⑥]。从一般的印象来说,大家都觉得中国的法学学术著作值得读的不多(也就阅读不多),我们更多地是阅读外国人的名著,也就必然造成引证国外学者的著作更多一些。从一些现象也可以说明:比如说,苏力在一篇文章中介绍其喜爱的书目时,介绍了两本中国的书目(即《乡土中国》与毛泽东选集),而外国的书目有8本[⑦](当然,这不是说苏力对中国情况的不了解,只是表明,中国人的著作在我们自己心目中的地位;而且本文就是要以其为例来说明本文要说明的问题)——至少可以表明,我们不愿去了解中国的情况或者说中国的情况不值得了解或者西方学者才道出了我需要的知识。还有就是从中国法学教育的特点来看,即中国法学教育的学科设置与教学内容的中国因素很少,唯一能够见到论述中国法律的集聚地就是中国法制史这一门课,而且也是以西方的法学标准来分析和评价,因此,从受教育的角度看,我们能够理解和把握的中国法律传统也很少,这或许会影响我们的法学研究。
如果上面的论述可以成立的话,那么中国的法学研究也必须研究中国和西方两个方面,即法学研究必须既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这应该成为一种共识了,如果这样,下一步则是如何做的问题:在对外上,由于笔者将以专文论述之[⑧],这里不再赘述。在这里,我们讨论中国法学研究如何有效地对内开放的问题。
二、如何有效地对内开放:以苏力为例
关于法学研究如何有效地对外开放的问题的探讨,我打算以苏力为例来说明,而且只打算以苏力在一本著作《批评与自恋——读书与写作》的内容阐述[⑨],并且做一个简单地评价。为什么以苏力为例?以及苏力的例子有多大的说服力?这是一个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其实也是挑选其作为本文“案例”的原因。
法学研究的有效性或许无法从其研究的过程来判断,因为其不仅仅面临着法律事实、现实的问题,还有一个思考的问题,而且这种思考不同于法官的思考[⑩],更为重要的是法学研究的过程我们看不见,有时也不需要看见,而且即使让我们看见,即在书中表达出来,也是经过逻辑化的处理,不再是原生态的过程[11],也就失去了展示法学研究过程意义。因此,我们只能从法学研究的结果评价,这个结果包括了一个学者通过思考表达出来的学术产出的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从数量上来观察则是论文和著作的多少,如果从其质量来考察则是其在学术界的影响力——这种标准是看得见和感觉得到的,相对来说,是一个有效标准。如果以此为标准,无论是以苏力论文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一个学者影响力的他引数目来看[12],还是从其专著的数量和质量(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苏力的独著9本,独立至少译著8本)来看,其都是有成就的或者说有成果的。一个对法学研究有所成就的人,其成功的方法或许值得一探,毕竟“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因此,我选择了苏力;另外一个原因,其对于中国问题和中国意识的把握在中国法学界是很有力度的,先不要说其由问题意识而得出的结论如何;最后,就是在《批评与自恋》一书中有很多的“方法”很容易被发现,在操作上具有便利性。
我们从苏力的《批评与自恋》一书中,可以看出哪些对我们有用的法学研究的对内开放的资源或方法呢?具体分析如下:该书是一本论文集,论文之间的联系很少,一方面由于分别所作,另一方面由于“逮谁批谁(苏力语)”的书评特点无法使之有密切的联系。不过作者却用“读书(后的批评)”与“写作(后的自恋)”两个词将之串起来,的确还有了一些逻辑关系。因此,我们的评论就从这两个词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