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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研究的对内开放

中国法学研究的对内开放



——读苏力之《批评与自恋——读书与写作》

蒋志如


【全文】
  
  一、背景与问题

  
  费孝通认为,“中国经济生活变迁的真正过程,既不是从西方社会制度直接转渡的过程,也不仅是传统的平衡受到了干扰而已[①]”。这一观点很好地展现了不仅仅是中国的经济生活,在更为宏观的背景下,也是中国社会转型的真实境地;其核心就是如何处理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中国本土传统因素和西方因素的关系,即对内和对外的关系,然而,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一直没有处理好这个问题,就是现在也如是:洋务派提出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论点在现在仍然有学术的价值和意义,只不过洋务派只在技术上采用西方因素,其他就必须是中国因素的中国的“富”与“强”;维新派和革命派眼中的西方因素不再仅仅是技术,还有宪政议会制度以及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等;在1911年后的中国,中国的志士仁人们眼中的西方因素包括的范围不仅仅是前面提到的,还将中国的文化/国民的性格等都提到了反思甚至重塑的位置上,最为激进的话语就是“全盘西化(典型的代表是胡适)”,中国因素消失的论点[②]。蒋廷黻的一段话,可以将其变迁之阶段性结果予以很好地表达,即“现代中国人物(指30、40年代的中国人,笔者注)对西方外在的事物了解得明白,而对本国内地的情形反倒瞠目茫然[③]”;可以将之作这样的转化——我相信不会改变原意——中国对外开放越来越激进,以至于忘了自身或者说中国传统的一切都成为了落后的代名词,是需要被改造的,已经不屑于提起。但是,在我看来,蒋廷黻的这一论点,还需要修正:其一,在对待西方因素时,中国对之的理解和把握虽然在规模与数量上是空前的,但是对其真正深刻地认识西方因素上还停留在初级水平的位置上[④]。其二,在对待传统中国的因素上,即在对中国自身的理解与把握上,上面的评价对30、40年代的中国人则未必精当(或许与他们的前辈相比,可以成立),而当时的费孝通、瞿同祖正是凭借对传统中国的很好理解和把握才写出了对中国现在学术界还有重要影响的《乡土中国》、《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著作,虽然他们是利用了西方的学科结构与知识(但是没有对中国的深刻认识,只有西方的因素是无法完成的);但是对现在的中国知识分子(就总体而言)可谓精当,入木三分,主要表现在:

  
  第一,真正对中国研究的有学术影响力的著作好像都在国外的汉学家完成的,换句话来说,即中国(现在)的学者几乎没有推出对中国学术研究有真正影响力研究中国的学术著作,比如说,刘东主编的《海外中国研究丛书》在中国学术界就有很大的影响力,而中国自己的研究则否。在法学界,苏力的一段议论间接表达了这种观点,抄录如下:

  
  “国外的一位学者在谈到莫里哀戏剧时说过这样的话,大意是,由于莫里哀的出现,法国人才意识到他们日常所说的就是散文。对于研究中国传统法律的当代法学界人士来说,美国学者关于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论文的翻译、汇集出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就具有了这种‘莫里哀效应’[⑤]”。

  
  法国人日常所说的是散文的特点是法国人莫里哀发现的,而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则是由美国学者发现的;也就是说,我们还是在浑然不觉之中,有外人告诉我们才知道,可见我们连对自己都很“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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