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也是一种吆喝。过去,我一直主张遇到纠纷以协商解决为主,最好不要诉诸司法程序。但这几年来,我对该观点有所修正,修正的结果便是上述观点必须是在一定条件下的结论。这里的“一定条件”,一是纠纷主体在事实上趋向于地位平等,如邻里之间。对于那些主体的地位有事实上的强弱之分之时,比如强势群体与弱势公民之间的纠纷,则不主张适用该原则;二是司法成本大于私力成本,且当事人不愿意付出更大的成本来寻求权利救济途径。因此,只有在至少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之时,我的那个结论才能成立并且有推广与普及的必要。但假如这两个条件不具备,我仍然主张用诉讼的方式来与强势群体展开辩论,至少是表达作为弱势群体的一个声音。因此,维权者应该敢于付出各种各样的成本。我们不要求社会上所有面对这类问题的人都有一种诉讼优先的意识和姿态,但至少在这个社会上,不能缺少这样一批以实际行动推动法治的人,哪怕这种行动渺小的轻于鹅毛,哪怕这种行动会遭到一些持有异不同意见者的厌恶。
然而,尽管我强调“吆喝起来”,但吆喝起来的人们,也不能只做一个“会说话的工具”。可以说,吆喝还是不吆喝,这是对民法理念中“权利理念”的考验,而怎么吆喝、吆喝得好不好,则是对“主体理念”、“诚信理念”、“契约理念”等诸多民法理念的考验。吆喝起来,就不应只是满足于做一个“会说话的工具”,而是要以独立的人格,在
宪法与法律的规则框架内自由地吆喝、自发的觉醒。假如吆喝者只是充当一种对政府不满的发泄工具,或者摇身一变成为政府推行不得人心政策的“御用文人”,那就不再是主体理念下的吆喝了,而更像是一个永远不知足的怨妇,或者是一个巧言令色、唯利是图的工具罢了。因此,吆喝也要讲究正当性,恪守吆喝之道。要不然,还不如继续保持沉默,或者再一次趴下算了。
权利时代的到来,公民意识环境的塑造,不是天上掉馅饼。从经典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上来说,必须在生产力达到一定水平之后,才可能逐步生成。但我以为,作为上层建筑的现代法制或者法治,绝不能单纯依赖经济基础,也不能消极等待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经济基础只是对上层建筑起决定性作用,然而上层建筑自身也要不断自我完善。所以,即便当经济基础还没有达一定程度、生产力发展水平仍然落后的情况下,我们也要通过自身的各种努力来促进现代法治。更何况在一方面,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循序渐进的,而在另一方面,上层建筑自身的完善与稳固也会反过来作用于经济基础的。因此,我更主张生产力发展的每一步,都不会阻碍我们的吆喝,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就是要抓住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节拍,及时领悟其中的点滴,并且敢于说出来、行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