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刑讯逼供遭遇黑社会
——刘涌案的启示
曲新久
【全文】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审判中,凡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绝少有被告人不说自己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的,但是,绝少有刑事法庭对此进行调查,即使偶有法庭试图过问此事,也绝少有被告人能够证明侦查机关曾经对自己实施过刑讯逼供。刘涌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刑讯逼供案问题是一个突出问题,下面的评论不是针对一、二审审判过程与判决结果的评论,而仅仅是针对本案所引起关注的刑讯逼供问题进行一般性评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羁押于看守所,而不是办案机关的办公室、大院或者别的什么地方,尽管这不是刑事诉讼法但却是我国有关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刘涌及该案多数被告人被抓获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未羁押在看守所内,他们在不同时期,被分别关押在刑警支队地下室、黑牛沟、警校、警犬基地等处。庭审时,辩护律师抓住这一点,认为这种违法行为使得公安机关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完全控制着各被告人,为刑讯逼供提供了便利条件。实际上,在看守所直接隶属于侦查机关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住”、“同睡”、“同劳动”,如此这般,即使公安侦查机关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放置于看守所当中,又有多少价值和意义呢?在看守所隶属于侦查机关而不作任何改变的情况下,试图防止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只能是自欺欺人。所以,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当中分离出来,即看守所由相对中立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而不再直接隶属于公安机关,是十分重要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否则,不公正、非正义的事情,依然会层出不穷,即使侦查机关保持极大的道德克制,不公平感也会普遍地存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朋好友乃至于公众情感之中,因为,谁挨打,谁知道,要让挨打的人及其亲朋好友树立对法律和政府的信任,实在难以想像。
同样的道理,在刑讯逼供普遍存在的情况下,由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会因曾经受到刑讯逼供而被宣告无罪或者减轻处罚,一个黑社会“老大”怎么就能获得二审法院“青睐”,人们自然会产生更大的疑问,人们容易产生二审法院“不健康”、“不干净”的联想。所以,一般情况下——大众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一个黑社会“老大”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公众会觉得理所当然,不会产生什么疑问;但是,若这名黑社会“老大”在被判处死刑或者由死刑改为死缓,“群情激昂”往往在所难免,公众情感会倾向于认为司法不公。新浪网上许多网民对本案辩护律师的“辱骂”(中性使用),在某种程度和意义上,体现了公众对于刑讯逼供——政府违法、死刑——国家无限权力、黑社会——公民社会自身问题的复杂情感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