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告不倒”到“告不上”

  
  应当说,尽管领受了法院的优惠待遇,似乎让人觉得法院对待法学教师还很尊重,但我们更觉得与神圣的诉权相比,那只不过是一种礼节性施舍罢了。我们的身份是公民,而不是教师;我们要的是诉权,而不是客套。事实证明我的这一分析是颇能站住脚的,因为我们的诉权在短短的7日内遭遇了三次堵截。例如,当面劝说我们不要起诉,甚至建议可以就此开个研讨会进行学术研究。这在一个单纯的人看来是很荒唐的一种建议,因为我要的是诉讼,而不是研讨;我的诉权只有在审判庭里才会得到严肃地实现,而在研究室里是无法行使我的诉权的。又如,在那一周等待的日子里,有关部门还向我们所在的政法学院发去了公函,企图通过这种下三烂伎俩干扰我们的诉权。再如,到底受理还是不受理,法院不但不下裁定,而且即便“告知”到其他部门反映时的“告知”也根本不清楚。我们认为,法院并没有完成其“告知”义务。作为监督的一种形式,我们采取了电话录音,及时固定了这些在我们看来属于珍贵的材料。耿直而又对司法忠诚的我,到时候会根据事态的发展全部予以曝光,以行使宪法赋予的作为公民对司法的监督权。

  
  案件发展到这一步,我以为,已经不仅仅是“维权”了,而且还要“护法”。法律的尊严,我们要誓死捍卫,不容任何人包括任何一家法院去恶意曲解或者惘顾。事实上,在今天的中国现实社会,有无数人的权利曾经、正在或者持续遭遇侵犯,有一些是按照私力救济进行了维护,但相当一部分人在面对这类情形时基本上选择了“默认”,或者在民间发发牢骚,甚至有一些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蚕食。能够敢于启动司法程序、寻求公力救济的人则更少了。或许,我猜测,中国远未进入权利的时代,更谈不上法治的社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则来预期,那种本来胜算极大的官司却不能拿欺负人的被告怎么样,死活“告不倒”,甚至“告不上”,于是,总能听到“官司难打”的各种抱怨。学界与实务界把更多的目光投向了“执行难”,但在有些案件中的“立案难”要比“执行难”更为严重,它直接将公民的诉权冷漠地拒之门外。

  
  问题是,就现在的立法来看,针对法院法定受理期届至时既不裁定受理、又不裁定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几乎没什么直接法律规定来制裁这种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况且,这种司法不作为是以袒护行政权力为目的、以牺牲公民诉权为代价的。当公民的诉权在裁定不受理之后尚存一个上诉救济程序,但遭遇法院的上述不作为时,公民的诉权救济程序几乎已经被堵截,实体权利也同时泡汤!这是很“要命”的。这种情况下,作为社会监督形式之一种的舆论监督就显得格外重要。可是,假如舆论的声音不能满足一定的质量,或者无法理性地制造一定影响力的话,只能被有关机关认定为是一种“牢骚”、“情绪”或者“非理性”,根本就置之不理。当新闻媒体广泛或者深度关注引起当事者的注意时,可能会起到些许的作用,但反过来又会指责媒体与民众。有些学者也在撰文谴责媒体,比如最近的富士康案件的波折,有学者已经撰写文章指责了媒体的“傲慢”,批评媒体与法学家干预司法。其实,在我看来,对于有些本来就蹊跷的案件,媒体与学者之所以谴责、研讨,根本目的不在于去干预司法,而是在监督司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对媒体监督权力的一种尊重。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