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英美法中的分离模式
在英美刑事诉讼制度中,定罪与量刑是完全相互分离的两种审判程序。一般情况下,陪审团负责对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裁判,法官则在陪审团作出有罪裁断之后,在专门的“量刑听证程序”中负责裁决有罪被告人的量刑问题。陪审团与法官在司法裁判权上的这种分权机制,为定罪与量刑程序的分离奠定了司法组织的基础。然而,并非所有案件都是由陪审团参与审判的,陪审团只负责作出事实裁判的制度也并非没有例外。例如,在英国治安法院对简易罪案件进行的审判中,治安法官既负责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裁决,又可以对有罪被告人进行量刑。[3]又如,在美国部分司法区,陪审团既有权裁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又可以决定是否对有罪被告人适用死刑。尽管如此,定罪与量刑仍然是相对独立的两个程序。[4]治安法官、陪审团在裁决被告人有罪之后,要通过专门的量刑听证来决定被告人的量刑问题。
尽管英国与美国在量刑程序方面有着一些明显的差异,甚至美国联邦和各州在量刑的具体程序上也不尽相同,但是,如果着眼于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关系问题的话,我们就可以对这种量刑程序的框架产生宏观上的认识。一般说来,法官会以定罪阶段所确定的事实作为量刑的基础。但除此以外,法官通常会委托那些负责缓刑监督的官员制作一份“量刑前报告”(pre-sentence report)。而在英国,对于那些被定罪的未成年人,法官则会委托当地的社会工作者制作该种社会调查报告。在制作判决前报告之前,缓刑监督官员或社会工作者会进行各种调查活动,以便为法官提供有关犯罪人和犯罪事实的更详尽的资料。在大多数情况下,判决前调查会围绕着犯罪行为的细节、犯罪人悔改情况、再犯可能以及犯罪对被害人所产生的各种影响来展开。判决前报告特别要载明或者附具犯罪人的先前犯罪记录。包括犯罪人以前的犯罪事实、接受审理的情况以及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为了准确地衡量犯罪人被释放回社区所带来的再犯新罪的可能性,一些司法区的缓刑部门还会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根据犯罪人的前科、吸毒史和首次被捕的年龄等情况作出预测。除此以外,判决前报告还要载明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如受教育程度、目前的职业、家庭状况等材料。[5]不仅如此,资料显示,一些法院还允许缓刑机构在量刑报告中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6]
在美国,越来越多的司法区允许缓刑监督官提交“被害人影响陈述”(victim impact statement),并将该份书面材料附在判决前报告之后。这些报告可以是缓刑官员与被害人的会谈记录,也可以是被害人提供的书面陈述材料。有些法院甚至允许被害人参与整个量刑听证程序,并当庭提交口头陈述。这种书面的和口头的被害人影响陈述,一般会说明犯罪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伤害,包括身体的、经济的、情感的和心理的伤害后果。被害人如果有机会亲自出庭,还可以公开说明犯罪给自己和家庭所造成的痛苦。这被认为是扩大被害人参与法庭审理过程的重要标志。但总体上,与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功能相似的是,被害人影响陈述可以为法官提供有关被害人及其家庭受到犯罪伤害的具体信息,使法官可以更加准确地判定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后果。一些司法区的法院还允许被害人直接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