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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农村”建设的困境与出路

  
  
  
  
  
  
  
  
  
  
  

  
不满意(145)

  
很不满意(132)

  
不清楚(22)

  
26

  
在调解民间纠纷上,您认为村民委员会能否发挥作用?

  
不能(171)

  
作用不大(278)

  
能很好的发挥作用(51)

  
X

  
X

  
X

  
  注:1.样本调查对象为500人;2.各选项下(后)面括号内的人数为选择该选项的总共人员数目;3.X表示该问题没有此选项。

  
  (3)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在调解民间纠纷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大,或者说就没有很好地发挥什么作用。对于这一点,有171人认为村民委员会“不能”发挥作用,占34.2%;有278人认为村民委员会发挥的“作用不大”,又占到了55.6%;而认为村民委员会“能很好的发挥作用”的只有51人,仅仅占了10.2%。也就是说,有占89.8%的高达449人都认为村民委员会在调解民间纠纷方面“不能”发挥作用或者发挥“作用不大”(参见表6)。

  
  三、困境与出路

  
  (一)在思想意识方面,加强农村普法力度,培养现代公民意识

  
  回顾中国封建社会二千多年的历史,作为社会主导意识形态的莫过于“家园意识”,与此相伴就是“乡土社会”的框架,二者共同伴随着中国社会的演进被稳定地传承了下来。在这种“乡土社会”中,人们面对的是一个“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是一个“出于对土地的依赖、血缘关系的维系以及通讯落后、信息闭塞,传统的人际关系一般仅限于个人脚板走过的和血缘关系延及的地方”[6]。因此,人们并不愿意打破这种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从而造就了民众“厌讼”、“无讼”的心理和权利义务、法律意识观念的淡漠,也造成了广大村民法律认知水平较低与法律无用主义的心理。其实,在中国这样一种法律文化和传统之下,孕育的只能是一种官僚政治、权力政治,也正因此,扼杀和泯灭了我国本土传统中分权制衡、有限政府、保障人权等宪政基因,导致了民众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的淡薄。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民主政治的推进,在客观上就迫切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文化系统,即中国宪政建设赖以存续的“理性文化”。“就实行法治的需要来说,公民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平等自由观念、科学精神、社会契约观念、政治市城观念、思想市场观念等理性文化要素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7]而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培养科学的、民主的、大众的文化和民众的现代公民意识(权利、义务观念,自由、平等理念,等等)。因此,只有通过“送法下乡”、“送法上门”(苏力语)的方式,加大在农村的普法宣传力度,把这些文化要素(观念和精神)成为村民生活的一部分而深入民心并成为根深叶茂的社会意识之时,法治的理想与农村的法治之道才会真正实现。

  
  (二)贯彻落实法治政府的理念,提高村委会干部依法办事能力

  
  基于我们前面的实证调研和量化分析,我们已经指出并认为,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中村委会干部依法办事的状况并不尽如人意,这与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不高和法治观念淡漠有关,也与长期以来在“乡土社会”之下的农村所形成的办事“潜规则”、“土办法”息息相关。当然,更重要的是,它还与传统中国的社会等级分明和“权力本位”有关,与“为官者”的官僚意识有关。为此,要加强农村村委会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除了村民自身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植以外,根据国务院提出的“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和理念[8],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农村村委会干部要切实培养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心态,树立当官做公仆、为民谋福祉的理念,养成法律至上、依法办事的观念。第二,要加强自身学习和素质的提高,学习法律知识,增强宪政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第三,要培养客观、公正的做事态度,消除偏见、歧视等狭隘意识,对待广大村民一视同仁,注意树立在群众心目中的威信。第四,必须要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坚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持之以恒,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第五,建立并完善村委会干部依法办事的群众监督机制。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村民会议以及其他各种有效的监督形式和途径,促使村委会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的提高。

  
  (三)推进农村村务公开制度,建立村务档案制度

  
  一般而言,村务公开就是指村级政务与财务以公开形式接受县、乡党(政)组织和村级群众组织、尤其是农民群众对村民委员会、村干部的监督。村务公开是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的背景下,广大民众参政意识、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的必然要求,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一环。而从法律层面上来看的话,村务公开工作的实质就是要在农村保证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贯彻和落实。

  
  然而,通过我们的实证调查和研究分析,当前在农村村务公开方面存在不少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相互关系没有理顺,另一方面由于村务与村民的主体地位没有摆正,同时也源于村务运作与财务管理不够规范。概括起来,这些问题集中在以下这几个方面:(1)公开工作避重就轻或是村务公开态度不积极,特别是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采取避重就轻或者避而不谈的做法;(2)对于公开事项,只是公开办事结果,而对于办事程序公开得不够;即使一些事项公开了程序,也是公开表面程序多,公开具体决策过程少,事后公开多,事前公开少;(3)村务公开工作制度化不够,村务公开工作随意性较大。正是由于村务公开工作的随意性较大,致使其缺乏群众的有效监督和有效的保障机制,从而也导致广大村民对村务公开工作“满意度”低下,干群关系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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