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上午,我打电话给上海铁路法院立案庭,询问“7日受理决定期已经届至,我为什么还没收到法院任何通知”,办理此案起诉登记的法官告知我,他已经电话告知了张进德,我说那是他的起诉,我自己还有两个诉状呢,为何不告知?他回答“你们是一起的,他说不用和你联系的”,我反驳说:“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由法院告知,法院在能通知到我的情况下应该根据
民事诉讼法告知我,而不能根据我朋友的建议不予告知”。然后他就我这两份诉状进行了告知,告知的内容与前一天告知张进德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我作为起诉人,就相关疑问与该法官进行了交流,交流时间近半个小时,主要目的是想让法院告知得明明白白。交流内容让我非常吃惊于法院对
民事诉讼法的曲解之能事,也让我感到法官在传达法院意志时的那种飞扬跋扈与强词夺理,甚至出现了诸如许多人所讽刺的那种“我就是法律”之类的傲慢之语。为了保全与复制这些对话,同时为了我行使监督司法的权利,对话内容已经全部录音。我个人的评价是,上海铁路法院恶意曲解
民事诉讼法第
111条的规定,公然违背法律,视公民诉权于不顾,在交流中表现出了无理、无法等滑稽思维,届时根据事态的发展,我将会把该录音通过新闻媒体及互联网公开传播,以行使我作为一名公民对司法的监督权。
张进德是诉讼法学专业的教师,我是民商法学专业的教师,我们一致认为,作为青年法学学者,我们在搞好教学科研工作的同时,有义务也有责任为推动中国法治事业从一点一滴做起,以实际行动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做出我们的微薄努力。这也是理论工作者进行调查研究、深入社会、接触实践的一种途径。然而,我们万万没有想到,这么清楚的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却在7日的受理决定期限届至时,电话告知我们的起诉“表面上是铁路客运合同纠纷”,实际上是对客运定价有异议,应该向有关部门反映。法院既不作出受理裁定,也不作出不受理裁定,这种侵犯公民诉权的行为把我们作为起诉人的诉权救济途径,通过一个电话就轻而易举地予以斩杀,让我们现在无从寻求诉权救济,只能借助个人力量通过新闻媒体及其他途径来呼吁、监督。这显然是中国法治的悲哀!张进德先生先后撰写了《起诉之惑》、《谁动了我的诉权》等文章,表达了对公民诉权的种种疑惑。昨天,我们已经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坚持起诉请求函”,以从法律程序的角度作进一步的努力,便于下一步采取的实际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