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反就业歧视法与我国立法之完善
谢增毅
【摘要】 当前我国存在许多就业歧视现象,应通过立法禁止就业歧视并为受害人提供救济。英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就业歧视制度。我国应借鉴英国立法,在《
劳动法》和《
就业促进法》之外,制定单独的《反就业歧视法》,规定禁止歧视的事由、保护范围、各种歧视的方式和判断标准、被告的抗辩事由、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受害人的救济等内容,以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公民的平等权。
【关键词】就业;平等;歧视;性别歧视;种族歧视
【全文】
当前,我国就业平等的观念相当匮乏,现实生活中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年龄歧视、乙肝歧视、相貌歧视、身高歧视、血型歧视、姓名歧视、怀孕歧视等各种就业歧视现象非常严重。平等权不仅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国际公约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年来,平等权越来越受到各国政策和法律的重视,平等权的保护成为各国劳工政策和劳工法律的重要部分。因此,我国建立和完善反就业歧视制度,不仅是落实我国宪法和劳动法有关就业平等权的原则规定,也符合世界有关反就业歧视和保护就业平等权的趋势。本文将通过考察英国反就业歧视法的内容及其实施,分析目前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存在的问题,并就我国反就业歧视法的立法体例和内容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英国就业歧视的概念、类型和法律规制
在英国,有关就业歧视的立法相对完善。原则上,法律禁止雇主基于性别、种族、残疾、宗教和信仰、年龄实施歧视。英国反歧视法律主要体现在成文法中,当然如何解释法律,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雇佣法庭和法院的判例。在英国,涉及就业歧视的成文法主要包括:1970年《平等工资法》(EqPA),1975年《性别歧视法》(SDA),1976年《种族关系法》(RRA),1995年《残疾歧视法》(DDA)。需要指出的是,《性别歧视法》、《种族关系法》、《残疾歧视法》调整的范围不仅包括就业,还包括教育以及商品、服务或者设施的提供等其他事项。除了法案,英国还通过条例的形式不断修改法律或者增加反歧视的保护范围。例如,2003年《雇佣平等(宗教或信仰)条例》,2003年《雇佣平等(性取向)条例》,英国2006年通过了《雇佣平等(年龄)条例》。除了禁止歧视的事由不断扩大,英国和欧盟的反就业歧视立法也覆盖了劳动的各种环节,包括就业准入、职业培训、晋升、工作条件等等,几乎涉及了就业的整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