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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法的法权结构论纲

  

  (三)社会经济权力和权利的权限制约机制的型构


  

  社会经济权力和社会经济权利,即社会中介组织掌控及享有的经济权力与经济权利。社会中介组织在结构上连接经济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其重要的功能一是作为经济行政主体的替代实现对市场主体的自治性管理;二是通过信息制造及传输以产出中立、客观、社会性的经济评价。前者的代表是形形色色的商会,后者的代表是各种各样的信息咨询和信用评级组织。但社会中介组织的问题在于容易发生行政化和内部人控制。[7]行政化是指社会中介组织变成政府的代表,沦为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权力触角的延伸,典型的比如各种官办产业协会;而内部人控制则是指商会组织内部发生经济学上的“道德悖逆”和“逆向选择”,沦为个别成员谋求私益、掌控话语权的工具,社会经济权力被个别权利主体挪用,社会权力的空间被个别权利主体挤占。


  

  社会中介组织同时具有经济权力主体和经济权利主体的资格与能力,这一点使它在现代经济法的法权结构的互动之链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因此,社会经济权力和权利的勃兴是实现及保障现代经济法的法权结构的关键。然而,这种双重的资格与能力也造成了对其进行规范和完善的重大难题,因为单向的权力制约和权利监管机制此时已经难敷其责。要完成这个目标,最重要的一点应是经济权限制约机制的型构。我国学者认为,经济权限是“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力、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的总和”。[8]经济权限强调在经济义务基础之上的权力与权利的复合,事实上是看到了在经济权力与经济权利之间的互动关系中,仅有经济权力主体与经济权利主体之间的制约是不够的,而必须通过另外一个支点完善法权结构内部的互动机制,这个支点就是义务。通过将义务同时附着在经济权力和经济权利之中,实现了经济权力和经济权利的强制性倚赖,保障法权结构的互动格局。因此,经济权限本质上是一种法权结构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经济权限制约机制,是解决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经济权力及权利监管难题的关键。


【作者简介】
蒋悟真,(1974—),男,汉族,湖南长沙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注释】李步云:《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17页。
(美)丹尼斯·朗:《权力论》,陆震纶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郭道晖:《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刘瑞复:《经济法:国民经济运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53页。
单飞跃:《经济宪政哲学论纲——经济法哲学基础的建构》,载《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第29页。
宪政规则,又称“规则的规则”,参见(澳)布伦南、(美)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中文版序,第1页。
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8页。
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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