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一些缺乏透明度的规定实际上是从GATT争端解决机制延续而来的。GATT的争端解决多采用外交手段,其主要方式是调解而非准司法。在这种模式下,争端当事方间的谈判、协商、妥协、退让往往得到支持和鼓励,而这些过程又通常是私下进行的,具有隐秘性。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是诉讼而非外交,这是不同于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区别。加之WTO为缔约方履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决定规定了切实可行的一系列措施,使WTO争端解决机制变得强而有力,从而大大提高了WTO解决争端的效率。既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性是诉讼,它的程序就会备受关注,与之利益相关的社会各界,如贸易商、各行业产业、劳工界、消费者群体乃至非政府组织(NGOs)等,均要求提高WTO争端解决的透明度、尽可能容易地获取有关信息以增强公众的信心。不重视这一呼声,将会损害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支持。[27]
与DSU的程序相比,WTO文件的透明程度比较高。1996年7月,WTO总理事会做出决定,解除对WTO文件的限制并允许其公开传播。[28]目前,成千上万份文件可以通过WTO网站(http://www.wto.org)获得,而且新文件还在日益增加。总理事会的决定要求,除了该决定附录中所列的文件外,所有WTO文件均应在生效后予以公布。而其附录所列的文件(共八大类)则是不允许公布的,但在将来却有可能解禁。根据这一决定,包含可公开获取信息的任何文件、或包含有WTO协定附件1、2、3所属各项协定要求公布之信息的任何文件,均应在不加限制的基础上予以公布。[29]总理事会的这一举措大大提高了WTO作为国际贸易协调机构的整体透明度,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该组织运作的了解。
四、WT0争端解决实践中的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是世界贸易体制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一国贸易制度是否透明,是知晓该国贸易壁垒数量及种类的关键和前提。
(一)日本:限制某些农产品进口案
在该案中,美国针对日本就某些农产品进口许可设立的复杂制度提出了质疑。[30]在指责日本实施数量限制缺乏理由的同时,美国认为:“日本没能充分、及时地公布从量配额或从价配额的相关信息,因而违反了GATT第10条及第13条;并且进口配额的实施也不符合GATT第10条第3款所要求的合理方式。”[31]美国在此特别强调了透明度问题。它进一步指出,由于不能获得基本信息,导致美国的贸易商们无法了解配额的分配,降低了可预见性,妨碍其及时调整商业计划。[32]经过审理,专家组也认为日本的限制措施缺乏理由。[33]专家组主张以比较透明的关税措施来取代非透明的、难以统计的配额,因为配额妨碍了贸易的发展并与建立透明贸易体制的目标相抵触。[34]不过,本案中有一点专家组并未明确,即合理地实施配额制是否也属于缺乏透明度。
(二)美国:禁止某些虾及虾制品进口案
由于美国禁止从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进口虾及虾制品,这些国家联合向WTO对美国提出了指控。[35]它们反对美国根据其国内法《濒危物种法案》所制定的相关规则及解释指南。这些规定不仅强制要求美国渔民在以拖网捕虾时使用海龟隔离器(Turtle Excluder DeVices,简称TEDs),[36]而且还禁止自未使用TEDs捕捞的国家进口虾及虾制品。[37]投诉方认为,除非美国依照GATT、第20条的规定调整其措施,否则其禁止进口将对GATT第11条第1款构成违反。[38]针对投诉方的指控,美国也以GATT第20条“一般例外”特别是该条的(b)、(g)两项为理由进行抗辩。本案专家组所要审查的主要问题是美国的抗辩能否成立,这关系到美国的措施是否违反GATT其他条款的规定。[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