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透明度问题
在国际经贸领域确立高效、合法、公平、正义等项重要原则不仅取决于司法机关的公正审理,还取决于国际社会对这种审理实行切实有效的监督。而要实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则该项国际审理程序应尽可能地透明。
然而,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简称DSU)中关于专家组的一些规定却无助于争端解决程序透明度的提高。例如,DSU第14条规定:“1.专家组的审议情况应保密。2.专家组报告应在争端各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提供的信息和所作的陈述起草。3.专家组报告中专家个人发表的意见应匿名。”[21]DSU附录3第2条、第3条还规定:“专家组的会议不公开。争端各方和利害关系方只有在专家组邀请到场时方可出席会议。” “专家组的审议和提交专家组的文件应保密。”[22]
不过,DSU在强调保密性的同时,对透明度问题也给予了适当关注。例如,DSU附录3第3条规定:“……本谅解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任何争端方向公众披露有关其自身立场的陈述。……如一争端方向专家组提交其书面陈述的保密版本,则应一成员请求,该争端方还应提供一份其书面陈述所含信息的可对外公布的非机密摘要。”[23]该附录3第10条也要求,为保持充分的透明度,本附录中所指的口头陈述、辩驳及说明均应在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做出。而且,每一方的书面陈述,包括对报告描述部分的任何意见和对专家组所提问题的答复,均应使另一方或各方可获得。[24]
除了在专家组阶段DSU对透明度加以诸多限制外,于此前的磋商阶段和此后的上诉阶段DSU亦做出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在磋商阶段,DSU第4条第6款规定:有关缔约方的“磋商应保密,并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在任何进一步诉讼中的权利。”[25]在上诉阶段,DSU第17条第10款、第11款规定:“上诉机构的程序应保密。上诉机构报告应在争端各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提供的信息和所作的陈述起草。”“上诉机构报告中由任职于上诉机构的个人发表的意见应匿名。”[26]
DSU的上述条款在程序上为争端解决设立了一整套保密制度,但其中某些措施远远超出了确保程序良好运作及维护争端当事方合法利益的必要限度。专家组织的审议情况可以保密,专家组成员在讨论问题时应自由地发表个人意见并免受外界的过度干扰。但要求对争端当事方向专家组提交的文件也保密就显得不尽合理。笔者认为,除非这类文件所含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秘密,否则是无需保密的,因为这些文件充分体现了争端当事各方的立场,是应为外界所知悉的。这类文件的公布,将有助于其他缔约方及时调整政策并树立公众信心。
至于争端解决决定中决策人的个人意见应匿名的做法,对早期的争端解决实践具有一定意义。在GATT时期,除了专家组报告自身的正统性之外,其争端解决机制缺乏强有力的实施手段,因而专家组报告中的专家意见、尤其是某些专家的异议意见常常招致缔约方的批评或反对,影响了专家组决定的法律效力及其实施。鉴于这种情况,对专家意见实行匿名制可以从某种程度上缓和乃至减少外界对专家组决定的非议。在当今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明确规定了强有力的实施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决定的措施,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决定的正统性已不再是实施其决定的惟一、甚至也不是主要的手段了,这就大大削弱了匿名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此外,署名发表专家意见也容易使得专家接受公众监督,增强专家的责任感;对缔约方而言,还可以使其对某一专家今后在类似问题上的立场有比较明确的预见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