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目前在GATT/WTO层面尚无普遍公认的关于透明度的定义。从实际情况来看,笔者认为“透明度”至少应包含两项内容:一是相关信息应是公开的;二是相关信息应是易于获得的。前者是信息提供方的义务,后者是信息接收方的权利;前者是后者的基本前提,后者是前者的逻辑结果。这二者的关系相辅相成,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透明度的实质是要确保利害关系方在采取商业以及法律行动时充分知晓相关信息,包括知晓那些若另一利害关系方不履行透明义务、不进行充分合作便无法获得的信息。
应指出的是,信息接收方获得信息的方法属于其自主决定事项,除非有关国际条约对此明确限定。然而,信息提供方是否积极配合无疑是决定信息接收方能否顺利获得信息的关键。例如,假若一项国内立法影响到了受国际条约保护的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则至少刊载该项国内立法的出版物就应是公开的并容易获得。
依照经济学理论,社会中的人是通过理性选择来追求其最大经济利益的。这种选择之所以被称为理性,首先在于人们做出选择时应对相关情况有充分、确切的了解。市场透明的程度如何,决定市场参与者获取信息量的多少。由此可见,透明度这一因素将直接影响到理性选择的结果。例如,外国投资者及贷款人要对投资地点的商事环境、法律环境比较熟悉,应尽量广泛搜集并深入分析相关信息,而不能仅凭直觉贸然签订投资合同,否则就有可能招致重大损失。这就要求当地的法律规定、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解释要高度透明,方能有助于外国投资者及贷款人做出理性决定。如果拟投资地点的体制不透明,则不但会增加交易成本,还容易导致一方以欺骗手段引诱另一方进行投资,使投资者面临潜在的危险。因此,相关规则和规定的透明,将有利于经济主体正确评估其决定和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后果,从而增强可预见性。
二、GATT/WT0若干协定关于透明度的规定
GATT/WTO框架内有不少文本对透明度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以下简称GATT)第1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a)项分别规定:“任何缔约方实施的关于下列内容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应迅速公布,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能够知晓:产品的海关归类或海关估价;关税税率、国内税税率和其他费用;有关进出口产品或其支付转账、或影响其销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其他用途的要求、限制或禁止。任何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实施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也应予以公布。”“任何缔约方不得在产生以下结果的普遍适用的措施正式公布之前采取此类措施:根据既定和统一做法提高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或其他费用,或对进口产品或进口产品的支付转账实施新的或更难于负担的要求、限制或禁止。”“每一缔约方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管理本条第1款所述的所有法律、法规、判决和裁定。”[6]
GATT在以上规定中要求公布相关措施,实质上是对透明度原则的明确表述。其目的不仅在于为缔约方履行公布义务提供依据,同时也是为了使各类经济主体能够恰当地评估有关法律会给其预期利益带来哪些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