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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必要性

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必要性


吴凡


【摘要】  地方政府债券是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美日等国都有相当发达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但由于法律、政策等各方面的原因,在我国目前还未能得以发行。学界近些年来对地方政府债券的讨论日趋热烈,本文限于篇幅只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必要性做些简单探讨。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券;必要性
【全文】
  

  近日,一则“中国酝酿允许地方政府发债,方案已呈国务院”[1]的消息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众所周知,我国《预算法》第28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到目前为止,地方债券市场在我国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这则消息似乎预示着这一现状有可能得到改变。


  

  事实上,《预算法》的规定虽卡住了地方政府合法发债的闸门,却并没有挡住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脚步。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学者也在呼吁开放地方政府债券市场。从国际上看,发行地方债券不仅是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地方政府普遍采用的融资手段,而且也越来越受到发展中国家的青睐。根据世界银行提供的资料显示,墨西哥、阿根廷、巴西等国的州或省政府都具有发行债券的权力。对我国而言,从当前的经济和财政状况以及地方政府融资存在的问题看,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已经越来越必要。


  

  一、 有利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分税制,实现事权与财权相统一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中央和地方分税分级的财政体制。从财政结构看,我国一级政府一级财权和一级事权,是一个具有很强的财政联邦制色彩的国家。根据财政联邦制理论,发债权是地方政府应有的财权,但由于《预算法》的约束,地方政府不具有发债权,也就是没有赋予地方政府足够的财权。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地方政府实际上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地方财政体系。这也导致许多问题,最突出的表现是在财政收入层层向上集中的同时,事权和财政负担却在层层下压。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如果赋予地方政府组织生产和提供本地公共产品的事权,同时也应赋予与之相适应的完整财权,而举债权是规范的分税制下各级政府应有的财权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讲,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分税制,解决地方财权和事权不对称的一个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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