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国际刑事法院的现实和将来
国际刑事法院已经建立几年,但现实状况并不乐观,目前国际刑事法院正在处理的案件只有可数的几件,还没有任何已经审理结束的案件。该法院也很少在重大的国际事务中发挥其作用,例如,没有见到国际刑事法院在伊拉克战争、反对恐怖主义、反酷刑、反腐败、反毒品、洗钱等国际关注的犯罪问题上发挥作用。长期下去,该法院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逐步减弱,多少年来建立该法院的努力将付诸东流。
在极为有限的几个可以受理的犯罪方面,也因为一些国家未加入而使法院的司法权大大削弱。例如,美国不仅没有加入《罗马规约》,甚至采用与规约成员国订立双边协议的方法,要求这些国家不将在这些国家的美国的犯罪嫌疑人交给国际刑事法院,这不仅削弱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而且也破坏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威信。个人认为,国际刑事法院建立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国际刑事法院应当改革以充分发挥其作用从而证明自身存在的价值。笔者认为国际刑事法院将来的发展应当有两个方面的改革:
第一,在程序法方面,国际刑事法院应以各国国内法律框架和法律制度为前提,充分考虑和尊重各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特别是尊重各国国内法院的刑事司法传统。这不仅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尊重和实现《罗马规约》规定的刑事管辖原则的必然要求。应寻找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内法院价值追求一致的方面,削弱、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以达两者之间的良好合作,实现国际刑事法院的有序运行,为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定、控制犯罪、保障人权事业作出贡献。
第二,在实体法方面,国际刑事法院可以考虑扩大管辖的犯罪的范围,将目前管辖的几种犯罪扩大到其他深受国际社会关注的国际犯罪,如恐怖主义犯罪、毒品犯罪、洗钱等常规的、多发性的犯罪,甚至考虑扩大到国际社会公认的所有国际犯罪。
第三,国际刑事法院需要依靠联合国的力量进行整合,不宜独立于联合国之外另搞一摊。联合国是世界各国的组织,具有很高的代表性和能力。成立50多年来,联合国主持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特别是关于预防和打击犯罪以及保障人权方面的国际公约,这些法律文件可以为国际刑事法院所利用,而且国际刑事法院也有义务遵行。联合国也有强大的组织机构和资源可以为国际刑事法院所利用。国际刑事法院加强与联合国的合作,特别是将调查和起诉等工作置于联合国安理会的领导下进行,对联合国和国际刑事法院都是极有利的,法院可以在联合国的支持下得到发展,联合国也可以因为国际刑事法院的存在而增强处理国际事务特别是刑事司法事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