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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理想、现实和展望

  

  1. 已经或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或一国所作出的决定,是为了包庇有关的人,使其免负第五条所述的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刑事责任。


  

  2. 诉讼程序发生不当延误,而根据实际情况,这种延误不符合将有关的人绳之以法的目的。


  

  3. 已经或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没有以独立或公正的方式进行,而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的方式不符合将有关的人绳之以法的目的。


  

  (三)为了确定某一案件中是否有不能够的问题,本法院应考虑,一国是否由于本国司法系统完全瓦解,或实际上瓦解或者并不存在,因而无法拘捕被告人或取得必要的证据和证言,或在其他方面不能进行本国的诉讼程序。


  

  以上这些规定实际上给予国际刑事法院判断一个国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是否有效、是否符合国际法承认的正当程序的权力。根据以上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可以认为一国的审判不符合正当程序,从而否定其审判,并由国际刑事法院受理国内已经审理过的案件。这等于将国际刑事法院凌驾于国内法院之上,形成了国内法院之上的一个审级。


  

  国际法承认的正当程序原则是否应当适用于所有的国家,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当今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刑事法律制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刑事司法的模式。国际法中规定的正当程序主要是以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基础规定的。发展中国家需要通过司法改革逐步使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吻合。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例,该公约规定了一系列刑事司法中的原则,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中的国际准则。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50多国参加了该公约,但也有国家还没有批准该公约,例如中国。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从公约制订直到1966年公约通过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还没有恢复,因此中国没有机会参加公约的制定和修改的过程,没有机会发表意见。现在公约已经得到大部分国家的加入,其中所包含的一系列刑事司法的准则可以认为是国际法所承认的正当程序原则。但目前中国的国内法有不少地方与公约的规定还有差距,如果按照《罗马规约》第17条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有可能认为中国对某个案件的刑事审判不符合正当程序的原则或者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从而否定中国司法审判,并由国际刑事法院重新审理该案件。中国具有五千年的文明史,创造了独特的中华法系。近代百年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现在正努力改革司法制度,尤其是近30年来,已经多次修改法律,创建现代法律制度。但是法律制度的变革是需要一定时间的,现代西方法律制度和观念的产生发展经过了从古希腊的民主制、古罗马法到现在经过了几千年的时间,而中国在近30年中已经有了巨大的变革,但是中国还不能一下子完全将自己的司法制度变得与西方国家一样,况且不同的西方国家法律制度也不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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