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结束特权人物逃避惩罚的情况
一些国家因为战乱或多种原因没有办法处罚犯罪人员,也有犯战争罪、反人类罪的人是一个国家的元首或掌握重权的人,一些国家的国内法对国家元首等特权人物实行豁免,致使该国无法对其实施侦查、起诉和审判。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理想是将这些一个国家没有办法处罚的人绳之以法。
3 帮助结束冲突
在人类的历史上,如种族冲突、以暴制暴等情形中,一次屠杀即孕育着另一次屠杀。保证至少其中一些战犯和种族屠杀者能被绳之以法相当于一种威慑,并且这种保证增强了冲突结束的可能性。
4 为弥补特别刑事审判庭的不足
特别刑事审判庭的设立即刻凸显了一个问题:“有选择的公正”问题,即对一些犯罪进行了处理,但对另一些犯罪没有处理,例如,对于在柬埔寨的“杀戮罪行”,为什么没有设立相应的战争刑事审判庭? 一个永久的法庭似乎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5 为阻止更多的战争犯罪
历史上,多数战争犯及反人类战犯均未得到惩罚而逍遥法外。除二战后的军事法庭和两个分别为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新近设立的特别国际审判庭外,战犯未被审判的情况在20世纪同样存在。也就是说由此可合理推断出:多数犯下此类罪行的罪犯都相信他们的罪行不会得到惩罚。有效的威慑是设立国际刑事法庭工作的一项初级目标。国际社会将不再熟视无睹,不负责地容忍此类暴行横行。对于国家元首、指挥官及最底层的士兵或新兵,国际社会希望那些想要发动种族屠杀、从事种族灭绝活动,在武装冲突中谋杀、掠夺、和残酷对待贫民,或利用儿童做残忍医学试验者将再也找不到理想的援手。以前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如纽伦堡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都是在战争结束之后建立和开始运作的,不能起到事前防范侵略的作用,而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可能会对预防犯罪起到一定作用。
(二)任务
国际刑院的任务是审判个人而不是审判国家,并追究他们对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以及最终对侵略罪——所应负的责任。一个常见的错觉是,国际刑院将能审判那些被指控曾在过去实施这些犯罪的人,但事实并非这样。国际刑院将只对2002年7月规约生效后所实施的犯罪具有管辖权。
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一系列被禁行为,诸如杀害或致使遭受严重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