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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理想、现实和展望

  

  1998年7月,联合国120个会员国在罗马通过一项条约, 称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简称《罗马规约》,从而在世界历史上首次成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设在荷兰的海牙。这项条约于2002年7月生效,即在60个国家以批准或加入方式成为缔约国后60 天生效。目前已有139个国家签署了《罗马规约》,其中104个国家批准了该条约。[1]


  

  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科菲·安南说道:“长久梦寐以求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快将成为事实,我们的希望是,通过惩处有罪者,国际刑院将为幸存的受害人和被针对的社区带来一些安慰。更重要的是,我们希望它将阻遏今后的战犯,以便终有一天无论在何处都没有任何统治者、任何国家、任何执政集团和任何军队能滥肆侵犯人权而不受处罚。”[2]如今四年过去了,当初的理想是否实现,还存在哪些问题阻碍了国际刑事法院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这些问题都很值得人们关注。


  

  一 理想和任务


  

  在卢旺达和前南斯拉夫境内事变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作出反应,设立法庭将个别行为人绳之以法。但是,事后成立的法庭通常受制于指明时间和地点的任务规定。一个受命将应对世界上最严重犯罪、暴行和大屠杀负责的个人绳之以法的常设法院,将会功效更大、效率更高。它将能迅速采取行动,而且也许能限制暴力的规模或持续时间;其存在本身将发挥更强有力的阻遏作用。当可能的战犯知道他们作为个人要被追究责任,即使他们是一国元首,也会重新考虑是否应将其计划付诸实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实体,它将能对其管辖权范围内的犯罪采取行动,无须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特别授权。


  

  (一)理想


  

  根据《罗马规约》,特别是序言段中所载的国际刑事法院的宗旨,可以看出,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是为了实现如下理想:


  

  1 为全人类实现正义


  

  国际刑事法庭也被称为弥补了国际法律体系的缺失的环节。在海牙的国际法院仅审判国家间的案件,不受理针对自然人犯罪的案件。如果没有国际刑事法庭负责追究自然人责任,并设立为强制机制,那么种族屠杀和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如果其国内不加追究或不能追究,这些人就可能逃脱惩罚。在过去的50年中,发生过很多严重违反人权和战争犯罪的事件,但是没有任何人为其负责。例如,柬埔寨、莫桑比克、利比里亚、萨尔瓦多和其他一些国家的武装冲突中,平民伤亡惨重,其中死伤的手无寸铁的妇女儿童数目更是令人震惊。而阿尔及利亚和非洲大湖地区的平民屠杀还在继续。因为没有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一些应当对这些罪行负责的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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