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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理想、现实和展望

国际刑事法院——理想、现实和展望


杨宇冠


【摘要】  国际社会为了惩处反人类罪等罪行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但成立该法院的理想与现实有比较大的差距,特别是该法院与国内法院管辖权有冲突,该法院与联合国的关系尚需协调。国际刑事法院应当处理个人犯罪行为,可以扩大案件受理的范围,但不宜判断国家的司法是否有效,特别是不能以一个国家的司法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为由否定国内法的审判。提出国际刑事法院的侦查、起诉职能应与审判职能分开,建议由联合国安理会负责指示检察官对国际犯罪的调查和起诉。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内法院关系;联合国安理会
【全文】
  

  联合国早在50年前,就意识到有必要成立国际刑事法庭, 用以审判诸如种族屠杀的犯罪。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60号决议,在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上写道:“认为有史以来,危害种族行为殃祸人类至为惨烈,深信欲免人类再遭此狞恶之浩劫,国际合作实所必需。”该协定的第一条认定种族屠杀“应受国际法审判的犯罪”,第6条规定被判种族屠杀罪“凡被诉犯危害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者,应交由行为发生地国家之主管法院,或缔约国接受其管辖权之国际刑事法庭审理之。”该决议中,大会还要求国际法委员会“研究宜否及可否设立国际司法机构,以审判被控犯危害种族罪者。”


  

  委员会最后认为,成立一个国际法庭用以审判被控种族屠杀罪的人或其他严重犯罪的人是十分有必要也是可行的。大会成立了一个委员会,专门负责该法庭建立的各项提议。该委员会于1951年起草了一个议案,并于1953年修改。但是大会决定推迟草案的进程,以便仔细考虑对于侵略的定义。因为侵略罪的定义非常难定,此事一直拖延至今。但这之后,建立国际刑事法庭的提议就经常被提起。1989年12月,为回应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要求,联合国大会要求国际法委员会重新开始建立国际法庭的工作,并增加走私毒品罪的司法权限。1993年前南斯拉夫冲突爆发,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屠杀罪等起诉和审判问题,又一次激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为了结束大规模的人类灾难,联合国安理会成立了专门针对前南斯拉夫的临时性国际刑事法庭,目的是让某些人为这些暴行负责,防止今后出现类似犯罪。


  

  经过多年努力,国际法委员会顺利完成了国际刑事法庭草案的拟定,并于1994年报联合国大会。为审议草案所提出的各项问题,大会成立了临时委员会负责国际刑事法庭的建立,委员会在1995年召开了两次会议。大会在审议委员会报告后,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就建立国际刑事法庭而召开外交会议准备广泛统一文本草案。筹备委员会从1996年到1998年间多次召开会议, 并于1998年3、4月召开最后会议,完成了文本草案的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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