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理销售商的选择和确定,我国原来没有统一的规定,有些规定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或者更低层次的规定中,比如1998年中国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关于1998年春节期间体育彩票管理和销售工作的通知》(体彩字[1998]007号)曾规定:(1)销售商系指在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以委托销售、提供人员、场地或资金等各种形式参与体育彩票销售的企业或公司等经济实体。(2)销售商仅限于在本省、区、市注册3年以上的国有独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或公司,注册资金须在500万元以上。(3)申请代理销售体育彩票的销售商须将法人证明、本年(季)度财务报表、损益说明书、资信证明等有关情况报省、区、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后上报我中心,经审批方可代理销售体育彩票。(4)省、区、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与销售商签订销售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有关合同报我中心备案。(5)销售商在代理销售体育彩票之前,按代理彩票销售额度的35%预交抵押金,存入省级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销售商的代理费及合作报酬从发行费中列支,总额不得高于6%。不过,2003年11月13日财政部发布并施行的《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对被委托的单位有了明确的规定,被委托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2)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3)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知名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彩票合同
(一)彩票合同的当事人
1.出售彩票的当事人
首先需要分析的是,谁是彩票合同中出售彩票的当事人?如果以即开型彩票为分析模型,这里涉及到彩票的发行人(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二级发行机构)和彩票零售商。直接与彩票购买者打交道的是彩票零售商,但彩票零售商未必就是该彩票合同的当事人。成为彩票合同的当事人者,须是以其名义进行彩票的买卖行为,发生权利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主体。
结合前文分析,我们知道,彩票承销合同为代销合同,彩票分销合同亦为代销合同,二者均不允许采取包销的形式,故没有必要讨论包销的相关情形。彩票承销合同为代销合同,也就意味着彩票发行机构授权彩票销售机构以发行机构(被代理人或者本人)的名义对外行为,销售彩票。彩票销售机构的身份是代理人,它与彩票发行机构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代理人与本人的关系,适用委托及代理的相关法律规范。
作为代理人的彩票销售机构,再委托他人从事彩票零售,也就是代理人将部分代理事项转委托他人,性质上属于转委托。依《民法通则》第68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行 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实 践中,这种转委托的做法一直是被默认了的,彩票发行机构往往是要求彩票销售机构将 零售者报来审核批准或者备案。2003年《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 则明确规定,彩票机构组织即开型彩票发行和销售时,可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 票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 对外委托广告、宣传、组织销售队伍等业务。其中对外委托组织销售队伍,即意味着将 上述习惯做法明文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