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彩票可否包销
证券的包销,是指承销人以销售为目的,承购发行人所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销售;在包销期届满后,对未售出的剩余证券,应自行认购。证券包销包括全 额包销、定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三种情况。其特点是,其一,证券的所有权发生移转,证 券销售不出去的风险由承销人承担;其二,包销的费用高于代销,承销人的利润来源于 发行价格与承购价格之间的差额;其三,发行人可以较快地、可靠地获得资金。(注: 参见陈甦:《论证券承销》,载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企业·证券·合 同》,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221— 222页。)
就彩票的承销而言,在我国发行彩票的初期阶段,实务中确实存在过彩票包销的做法,特别是1993年以后,有些公司(以河北和江西两省居多)参与到彩票销售活动中来,多采承包方式。(注:此段信息是笔者2004年10月19日参加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彩票法治座谈会”时获悉自彩票实务界人士的介绍。)后来逐渐暴露一些问题,一些部门规章开始规范这一问题,比如2003年财政部《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17条便明确规定,彩票机构不得采用承包、转包、买断等形式对外委托彩票发行和销售业务。其明确否定了彩票的包销。我国有关规章规定也一再强调,不允许转包销售彩票。(注:比如1995年10月30日民政部《关于转发中募委关于再次重申严禁超面值销售和转包销售福利彩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关于再次重申严禁超面值销售和转包销售福利彩票的紧急通知》以及此前《关于加强福利彩票代销活动管理的通知》(中募发字[1995]27号)等。)关于这一规则背后的精神,一方面,我们不妨理解为是为了加强对彩票销售的监管,如果彩票的销售被人承包或者买断,将意味着人家有自主权,人家说了算,如果进行溢价销售或者其他不当行为,彩票发行人势必无权干涉,这对于彩票业的信誉将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不许包销,也与彩票的游戏特点相关,彩票与股票不同,表现在彩票要按比例返奖,返奖、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用之间有固定的比例,对于承销者而言,此种投入产出模型决定了如允许包销,包销商为了分散风险,很容易会打返奖或彩票公益金的主意,在压缩发行费用所占比例的情况下,这一问题会变得更为突出,“西安宝马彩票”案正说明这一点。
(三)彩票的代销
证券的代销,是指承销人代理发行人发行证券,在代销期届满后,对未能售出的剩余证券,应退还给发行人。其特点是,其一,证券代销时并不移转证券的所有权,承销期届满后,承销人应将未代销出去的证券退还给发行人,由发行人自己承担风险;其二,因证券代销的承销人不承担风险,所以代销的费用低于包销,发行人根据承销人销售出去的证券总额的一定比例,向承销人支付手续费;其三,发行人通过证券代销方式获得的资金数额是不确定的,且筹措时间较长。(注:参见陈甦:《论证券承销》,载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企业·证券·合同》,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221页、第223页。)现在我国彩票的承销,往往是采用这种方式,以下具体分析说明。
首先,彩票发行资金的构成包括三部分:返奖、发行费用、彩票公益金,从2002年1月1日起,三者的构成比例调整为:返奖比例不得低于50%,发行费用比例不得高于15%,彩票公益金比例不得低于35%(参照2001年10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发行费用中又包含若干具体的科目,比如国家体委《1994— 1995年度体育彩 票发行管理办法》第14条曾就发行费用有较详细的解释,略谓:发行成本费是指用于体 育彩票印制、发行、代销及相关的设施和设备购置、租赁、维护等项目的支出。发行成 本费占体育彩票资金的比例不得高于25%,其中:(1)体育彩票的印制费为4%;(2)国家 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体育彩票发行费为1%;(3)地方机构发行和零售商代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