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的法律分析
韩世远
【摘要】 彩票属于无记名的有价证券,有纸型的彩票既表彰一定的权利,也具有“物”的属性,又可以作为一种合同凭证。彩票所表彰的权利,在开奖之前,属于债权的期待权;开奖后中奖的彩票,其债权期待权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债权。彩票承销合同和彩票分销合同在我国均体现为代销关系。彩票合同的主体是彩票发行机构与彩票购买人,彩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买卖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定型化合同、射幸合同和最大诚信合同。
【关键词】彩票;有价证券;期待权;发行;承销;彩票合同
【全文】
“西安宝马彩票”案的爆出震惊国人,人们意识到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彩票的发行销售的全过程,有关部门也在起草彩票法或者彩票条例,这一切让我们在危机之后看到了新的希望,同时也呼唤人们从法学上分析彩票的相关问题,为将来的相关立法及司法提供参考。
一、彩票的法律性质
什么是彩票?依据财政部2002年《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彩票是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特许专门机构垄断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另依据《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民办发[1998]12号)第2条,“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是指:为筹集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发行的,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凭证。”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分析和探讨彩票的法律性质。
(一)彩票是一种证券
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书据和票证,根据它们效力的差异,可以分为两大类:证书和证券。前者如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结婚证书、借据、合同书等,只能作为证明手段(证据方法),至于这类证书的有无和存在与否,并不能直接决定实体的法律关系之存在与否。证券不仅记载一定的权利,证券本身就代表一定的权利。这种权利存在于证券之上,在通常情况下,权利与证券结合在一起,权利不能离开证券而存在。彩票作为一种特殊的凭证,在中奖场合,中奖人行使请求支付奖金或交付奖品的权利,必须持有效的中奖彩票,权利与彩票密不可分,因而,彩票属于一种证券,而不单是一种证书。
(二)彩票是一种无记名证券
无记名证券,指持有人可以请求其依所记载的内容为给付的证券(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第719条、《德国民法典》第793条1项、《瑞士债务法》第978条1项)。彩票由国家特许的机构发行,直接上市销售,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大众,供人们自愿购买,《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和《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均明定,福利彩票不记名。史尚宽先生也曾明确指出,彩票通常为无记名证券。(注:参见史尚宽:《债法各论》,作者台北自版1960年版,第778页。)
(三)彩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证券,依其与所表示的权利之间的联系是否密切,又可进一步分为三类:金券(金额券)、资格证券(免责证券)和有价证券。金券,是标明一定的金额,只能为一定目的而使用,证券与权利密切结合而不可分的一种证券。例如邮票。持有金券的人丧失了金券无 任何补救办法。例如丧失了邮票,既不能请求补发,也不能不用它而去寄信。资格证券 ,是表明持有这种证券的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证券。持有证券的人可以凭证券 向义务人行使一定的权利,义务人(依照证券负有义务的人)向持有证券的人履行义务后 即可免责,故又名免责证券。例如一般的车船票、火车行李票、存物证、存车牌、银行 存折等。其特点是:在一般情况下,证券与权利是结合在一起的,行使权利必须持有证 券,持有证券就可以行使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只须真正权利人能证明自己的权利(不 问用什么方法),证券与权利也可以不结合在一起而互相分离。有价证券,是表示一定 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持有证券,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而行使权利的一种证券。 例如汇票、本票、支票、各种债券等。其与资格证券的不同在于,不持有证券的人即使 能用其他方法证明他的权利,也不能行使权利;只能依法律规定通过一种特别的方法才 能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