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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核心竞争力与知识产权

  

  作为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主角,跨国公司已经将知识产权视为其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充分认识到,保护和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就是维护和扩张自身的竞争优势。因此,跨国公司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自身知识产权利益的保护。


  

  1、通过知识产权构筑合法“贸易壁垒”


  

  在国际市场,跨国公司利用其资金和技术优势,熟练运用知识产权规则对中国企业构筑新的但又是合法的“ 知识产权壁垒”。一是“技术壁垒”,即影响甚至控制国际标准组织的标准化工作,将技术标准溶入技术专利之中,占领产业链的高端区位并获取高额利润,导致使用外国技术标准的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遭遇生存困境;二是“绿色壁垒”,即制定国际认可的环境标准和绿色标准,提高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商品准入标准,导致不符合国际认证的绿色标准和缺乏统一质量保证的出口品牌的中国农副产品、电子产品,在出口时屡屡受阻;三是“反假冒壁垒”,即动用《知识产权协定》新规定的海关措施,对一些冒用他人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的中国出口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的“反假冒”保护措施。例如, 2000年美国政府规定,凡进入美国市场的13英寸以上的彩电都必须具备“童锁”功能,我国出口美国的彩电绝大多数都是13英寸以上的。2003年6月,加拿大Tri-Vision公司的专利代理公司要求对中国出口到美国和加拿大彩电的“彩电童锁”功能技术征收专利费,因为这家公司已经于1998年和2001年分别在加拿大和美国两地申请了这项技术的专利。该公司认为中国的出口产品采用了这些技术,要求征收每台大约1.25美元或总售价0.9%的专利费。 欧盟2002年公布了针对打火机的CR法案,要求销往欧盟市场的低档打火机必须安装安全锁。围绕这一标准的技术已被发达国家的公司申请了很多专利,要达到CR法案要求,中国企业必需支付专利使用费,其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受到很大限制。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受到最多技术壁垒限制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为欧盟、美国、日本、韩国。2003年在美国通过337条款起诉的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案件一共18例,中国就占到7例。 然而,当前我国对外贸易中高科技和机电产品的出口,已经占到外贸出口总数的50%以上,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高达170亿美元。


  

  2、通过技术转让延长知识产权实际收益期限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国家对消费品的需求水平也存在着巨大差异。一项在发达国家的前沿技术放在发展中国家可能无法实现其经济价值。但是随着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技术的经济价值会在该地区内逐步得到实现。一般而言,跨国公司往往通过四个途径对外输出技术,即:输出产品、出售专利、与政府合作和在外国投资。这四种途径事实上都是在输出的过程中获得较高的企业竞争力的过程。就同一种技术产品而言,在技术水平明显较低的市场上出售有更强的竞争力。出售专利给第三方也是延续专利实际寿命的手段。可以说,技术转移是跨国公司全球经营战略的需要,知识产权战略服从服务于这一战略,同时,知识产权只有在技术转移的过程中才能获得最大效益。因此,跨国公司往往利用地区经济的差异性,通过跨国、跨地区技术转移来赚取其知识产权最大可能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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