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英美证据法上的证人作证规则

  

  五、用于唤醒记忆的记录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12条规定:


  

  除非根据美国法典第3500条第18项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如果证人以书面记录来提醒其证言,无论是在作证前还是作证中,如果法庭通过自由裁量认为正义要求必须容许且反对方当事人能够获得该书面记录的副本并对其进行审查,从而在听证时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并且可以出示与该证言有关的部分作为证据,则该书面记录应当得到容许。如果该书面记录被认为记载了与证言无关的事项,法庭应当以秘密的方式审查该记录,删除无关的部分,并将剩余的部分送达有关当事人。遭到反对但得到容许的记录的任何部分均应当予以保存以备上诉法院审查。如果某一记录没有根据本规则复制或送达,法庭均应当根据正义的要求作出决定;但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控诉方没有遵守这一规则,则法庭应当根据正义的要求,命令排除该证言或者按照正义的要求经过自由裁量决定宣布失审。[52]


  

  根据上述规定,证人以书面记录提醒其记忆的做法通常得到容许,只不过有一些附加的条件。具体而言,该规则包括的内容主要有三项:


  

  第一,该书面记录的容许必须是正义的要求,至于何谓正义的要求则由法庭自由判断。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法庭对于是否容许一项记录用于恢复证人的记忆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法庭应当审查证人对于相关事项是否确实缺乏记忆——根据判例,除非证人已经使法庭相信其已经不记得相应事项,否则法庭不应当容许此类记录。[53]如果法庭认为该记录不足以恢复证人的记忆,法庭也可以将该记录予以排除。[54]其次,规则并没有对什么是“记录”作出明确界定。根据判例,任何东西——例如一首歌、一种气味、一张照片、一个幻觉、甚至明知错误的一个过去的陈述——均可用来恢复证人的记忆。[55]因此,有论者指出,第612条所规定的“记录”(Writing)一词,实际上包括了有关声音的记录和所有种类的图片。[56]


  

  第二,反对方当事人能够获得该书面记录的副本以便进行审查,或者该书面记录可在该证人作证时用于对该证人进行弹劾。这一规定的目的是提高事实的裁判者判断证人可信度的能力。如果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这项权利,该用于使证人恢复记忆的记录实际上被反对方用于弹劾证人:它的内容可能与证人当前在法庭上的陈述不一致而被用作证人先前的不一致陈述。


  

  第三,如果法庭命令当事人提供记录副本而当事人未能遵守,则法庭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决定对未能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施加何种惩罚。在除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中,法庭的自由裁量权是十分广泛的。具体包括就相关问题对当事人作不利的解释、对当事人判处藐视法庭、或者撤销案件等。在刑事案件中,第612条规定的惩罚措施是要么宣布失审,要么排除该证人的证言。


  

  第612条并未穷尽所有用于使证人恢复记忆的方法。与提醒证人的记录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通过催眠获得的记录是否也容许被用来提醒证人已经遗忘的事项?对此问题,阿肯色州的一个案件作了讨论。该案中,被告人罗克(Frank Rock)被指控过失杀害她的丈夫弗兰克。她和她的丈夫在1983年7月2日大吵一架,她丈夫不允许她去吃匹萨,并且不允许她离开公寓去吃任何东西。当警察赶到现场时发现弗兰克躺在地上,胸部中了一枪。据负责侦查的官员叙述,罗克告诉他们:“她站起来想要离开公寓去吃东西时,她丈夫上来抓住她的喉咙并使她几乎窒息,然后又一把将她摔到墙上……她蹒跚着爬起来捡起一把枪并用枪指着地板,他仍然对她实施殴打,她朝他开了一枪。”


  

  但是,此后罗克一直无法回忆起开枪的具体细节。于是,她的律师建议她接受催眠治疗,以便帮助她回忆起这些细节。催眠师贝蒂百克(Betty Back)博士为她实施了两次催眠,每次都作了录音。经过催眠后,罗克终于回想起来,在事件发生时,她的拇指放在手枪的击铁位置,但是手指并没有放在扳机上。她还记起来,当她丈夫在混战中抓住她的胳膊时,枪响了。由于罗克已经能够回忆起开枪的细节,她的律师又安排了一名枪支方面的专家检查了本案中的枪支,检查结果显示该枪属于有缺陷枪支,在遭到撞击或掉落时,即使没有触动扳机,也容易走火。


  

  检察官在得知催眠过程后,向法庭签发了一份动议,申请排除被告人的证言。法官为此举行了一次审前听证,并裁决被告人只能提供其在催眠以前仍然记得的那部分证言。法庭审判时,被告人出示了枪支专家的证言;被告人自己关于案发时隋景描述的证言则被排除。被告人被陪审团裁决罪名成立,并被判处10年监禁和1万美元罚金。被告人以其以自己名义作证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为由提出上诉。但是,上诉法院支持了初审法院的裁决。


  

  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对被告人以自己名义作证的权利进行了历史的回顾之后,最高法院指出: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以自己的名义提供宣誓证言存在着丰富的宪法渊源;该权利是“公平的对抗式程序中正当程序的内在组成部分”,无论是第五修正案还是第六修正案均保护被告人的这项权利。最高法院承认,经过催眠后唤醒的记忆存在着一定的不可靠性。这种不可靠性存在于几个方面:一是证人可能会在催眠过程中被暗示从而迎合催眠师而作出回答;二是为了使回答更加内部一致而通过想象来填充一些细节;三是被催眠者可能经历一种“记忆加强”的效果,这会使证人无论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记忆都得到强化,从而使交叉询问的效果难以得到真正的发挥。但是,最高法院话锋一转,指出:


  

  催眠所导致的证言的不精确性完全可以通过程序的控制得到降低。其中一项程序性措施就是只允许受过专业训练的、有执照且中立的心理医师或催眠师实施催眠。更为传统的方法就是通过其他证据来对催眠后的证言进行检验。交叉询问即使在面对自信的证人时也仍然是发现前后不一致证言行之有效的工具。因此,尽管催眠术在科学的发展史上仍然处于婴儿阶段,最高法院也没有试图引入催眠术作为探查过去的工具,但是,阿肯色州由于被告人接受过催眠就将其证言全部予以排除的做法,却是没有道理的。本案中,枪支专家的证言对于上诉人描述的细节是一个有力的佐证;催眠师的录音带对于审判法官衡量其催眠的中立性也提供了有效的工具。在这样的情形下,阿肯色州排除所有催眠后证言的规则侵犯了被告人以其自己名义作证的权利。[57]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