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第三人的撤销之诉被驳回或败诉的情况下的法律效果。如果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被法院依法驳回或被判处败诉的情况下,由此得到确认的原判决即产生既判力。若法院认为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实属滥诉行为或为谋取不正当的诉讼利益,则法院还可以对其判处罚款和有延迟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再次,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得到法院支持即胜诉的情况下的法律效果。如果法院支持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即第三人胜诉的情况下,若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只涉及原判决之不利己部分予以申请撤销,而没有涉及判决全部,则就对判决涉及第三人不利益部分予以撤销或改判,以恢复第三人未受判决影响之前的权利状态,判决其他部分仍对原审诉讼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不涉及第三人利益部分如若需要申请强制执行,仍然依法予以允许。若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涉及判决全部予以撤销,则对原判决予以撤销,恢复原判决为确定之前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状态;或改判,依据第三人撤销判决程序言词辩论终结后的案件事实的审理结果,重新确定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最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所作出的判决是否具有允许上诉的问题。第三人撤销判决程序即属于裁决异议程序,[44]其实质上是一种诉讼中的救济程序。张卫平教授认为设置作为救济手段和方法的异议程序的必要性与当事人所涉及利益的大小和诉讼效率有关。从当事人所涉利益方面来看,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利益可以分为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两大部分。凡是涉及实体利益的,均应当给予异议机会予以救济,因为程序具有实现实体权利的“工具性”的一面。又由于立法应考虑到第三人的审级利益以及诉讼两造的诉讼平等原则,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原因,对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所作出的判决原则上应给予任何当事人上诉的机会,但需考虑原审判决的审级,如原审为二审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则为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法国、澳门地区之立法例均有赋予上诉救济的机会。(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92条,澳门
民事诉讼法第
669条)但是,
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稿(第四稿)第
418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再审规定,而第
414条第1款规定再审适用第二审程序以及第
416条规定第3款规定对再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诚然,如未加区分的适用再审规定,则必然关闭了给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的上诉机会,这实质上是对第三人的审级利益的侵害。就此,笔者以为,立法应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上诉救济给予专门规定,而不能一味适用再审的规定。
【作者简介】
张志瀚,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注释】 齐树洁著:《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页。
参见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45页。
兼子一:《实体法与诉讼法——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有斐阁1957年版,第158页;转引张卫平:《管辖权异议的回归原点与制度修正》,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齐树洁著:《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张卫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我见》,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
杰克·H·弗兰德泰尔等著:《
民事诉讼法》,夏登竣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9页。
齐树洁主编:《民事程序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李祖军、蔡维力主编:《民事诉讼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90页。
吕太郎:《第三人撤销之诉——所谓由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第三人》,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8期。
参见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著:《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下)》,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6—1296页。
吕太郎:《第三人撤销之诉——所谓由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第三人》,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8期。
王亚新著:《对抗·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解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3页。
高桥宏志著:《
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页。
我国《
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稿》经由学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下已经修改到第四稿,说明民事诉讼重新修订只是立法上的时间问题。
http://news.sina.com.cn/c/l/2006-11-28/022911631498.shtml,于2006年1月7日访问。
王亚新:《审之诉的再辨析》,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
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著:《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下)》,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6页。
王亚新著:《对抗·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解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8页。
中村英郎著:《新
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5页。
引前书,第226页。
王亚新教授认为,判决和判定不同,判决是一个具有较确定内容的制度用语,而判定则是从有关判决的制度及其功能中抽象出来的理论范畴。进而提出四个命题更有助于理解判决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是:判定是一种权威性的判断、判定建立在当事人自我责任的基础之上、判定可以作为构成并发展一整套法律概念体系的制度装置、以及判定的终局性具有作为法律秩序建构起点的意义。详见王亚新著:《对抗·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解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9-281页。
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著:《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下)》,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4页
高桥宏志教授认为,在判决效力扩张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通过将当事人适格限定于“能够对纠纷进行最认真且彻底地争执之人”,来提高该判决内容的正当性,进而实现对第三人的保护。高桥宏志著:《
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页。谷口安平教授认为,涉及判决效力扩张的情形,应把原告适格限定在“全面利害关系人”,方能成为裁判效力扩张得以正当化的根据。参见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1-288页。
确定判决的附带效力,是指除既判力之外的其他事后效力。其中参加效力是指辅助参加人充分参与诉讼行为,其确定判决对辅助参加人具有裁判效力。争点效力是指,法院对诉讼对象之外的争点所作出的裁断,如果是经过双方激烈的斗争法院的认真审理后才做出的,法院对于该争点的判断具有约束力。中村英郎著:《新
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9-240页。
高桥宏志著:《
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10页。
吕太郎著:《民事诉讼之基本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2页。
高桥宏志著:《
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13页。
参见高桥宏志著:《
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13-618页。
王亚新著:《对抗·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解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8页。
谭秋桂:《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与制度重构》,载《月旦法学研究——
民事诉讼法之变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3页。
刘敏著:《裁判请求权研究——民事诉讼的
宪法理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如日本
宪法规定:“任何人皆享有不可剥夺的去法院接受裁判的权利”;意大利
宪法规定:“任何人为保护其权利和合法权利和合法利益,皆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转引莫若·卡佩莱蒂著:《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32页。
崔峰著:《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关于恶意诉讼的研究参见胡建萍:《恶意诉讼的现状及其司法防范的调研报告》,载《当代法官》2006年第1期。作者认为,恶意诉讼包括凡当事人处于不正当目的,采取不正当诉讼手段,借助合法程序,企图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谋取自身非法利益的一切行为。主要包括:相互串通欺诈型、捏造事实欺诈型、玩弄技巧获利型、非法利用程序型以及恶意抵赖债务型。但作者是从如何防范和识别恶意诉讼的角度出发。相较之下,本文论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亦是解决此类诉讼的一种事后性救济制度,与其观点亦是相互补充的、没有矛盾的。
黄国昌:《所能够参与及代表诉讼——新
民事诉讼法下“程序保障”与“纠纷解决一次性”之平衡点》,载《月旦法学》2003年第6期。转引肖建华、杨兵:《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兼论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改造》,载《云南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吕太郎:《第三人撤销之诉——所谓由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第三人》,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8期。
段厚省著:《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8页。
肖建华、杨兵:《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兼论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改造》,载《云南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崔峰著:《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刘敏著:《裁判请求权研究——民事诉讼的
宪法理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页。
齐树洁著:《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5页。
张卫平:《有限纠错——再审制度的价值》,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7期。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多数国家的立法例均规定在与再审程序并立的章节之中,我国民事诉讼修改稿亦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再审规定(418条),因此再审程序和第三人撤销判决程序在立法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同质的、无差别的,即均是一种有限纠错的程序价值取向。
高桥宏志著:《
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1页。
邱隆美、庄玉富:《民事上诉审程序中的利益变动》,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
齐树洁教授认为,分配正义的诉讼哲学主要主张:第一,民事司法的资源是有限的,司法资源必须在那些寻求或需要正义的人们中公正的分配。第二,公正地分配这些资源必须考虑具体个别案件的特征,以确保个案能够获得适当的法院审理时间和注意力的分配。第三,在资源的配置中,时间和成本是相关联的因素。第四,司法责任。法院的责任延伸到就个案作出公平判断之外,法院应当对作为整体的民事司法制度的资源及其公平与正当的分配承担责任。详见齐树洁著:《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5页。
王亚新:《审之诉的再辨析》,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
陈荣宗、林庆苗著:《
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230页。诉讼告知制度有别于我国法院依职权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因为诉讼告知制度存在第三人选择权即是否参加第三人可以自由决定。详见章武生:《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按张卫平教授对程序的划分:一种是产生权利的程序,即通过某种程序形成的一种权利,典型如通过诉讼程序从某种基本权利生成的一种新权利,如日照权的生成;二是实现权利的程序,这种程序又可按阶段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三是裁决异议程序,例如上诉程序,再审程序。
第三人撤销判决程序即属于裁决异议程序,其实质上是一种诉讼中的救济程序。参见张卫平:《管辖权异议的回归原点与制度修正》,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