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负担过重规则
——情势变更原则具体化的一个例证
杨明
【摘要】 履行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合同面临情势变更的风险。当履约环境发生无法预见之重大变化,致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遭受严重破坏时,立法上须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即应当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但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抽象性使得该原则存在难以操作的弊端,所以必须把它予以具体化。出于对司法变更权加以约束的考虑,情势变更原则必须在规则的层面上实现具体化,因而,给付负担过重规则应为该原则具体化的一条有效途径。
【关键词】合同;情势变更;给付负担过重
【全文】
“世界上任何发达的法律体系,无不是建构在有效成立的合同须予遵守这一原理之上的,这一原理即是‘契约严守’(pacta sunt servanda)”。[1]但是,“契约严守”是否具有绝对的刚性呢?合同义务通常是当事人根据订立合同时的具体环境予以确定的,当这种环境不可预见地发生了显著变化时,若仍然要求当事人恪守原合同之内容,不免会导致显失公平之结果。若基于前述原因当事人可以不再受原合同的约束,其条件及法律后果又应如何?这一问题的解决应依赖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但是情势变更作为一项原则,其抽象性使得该原则存在司法上难以操作的弊端。实际上,从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德国法上的法律行为基础丧失理论、法国法上的非常损失规则,还是意大利和秘鲁法上的给付负担过重理论,均已说明情势变更原则能够具体化而具有可操作性。所以,情势变更通过具体化,已不再是纯粹抽象的原则了。
一、作为情势变更原则具体化之结果的给付负担过重规则
在一切履行延续性的合同(如租赁合同、市场供应合同)之中,当事人都面临一种风险,即由于情势的变更,原来在价值上对等的对待给付有可能失去平衡。其中,订立合同后由于货币贬值而发生的价格上涨即是最典型的例子,而且合同履行期越长,这一风险就越大。对此,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当订立合同后发生无法预料的事件使对待给付失去平衡时,如何维护处于不利境地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换言之,应当如何运用情势变更原则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问题。但是,情势变更原则过于抽象,因此必须将之具体化才能予以适用,给付负担过重规则正是这一具体化过程的例证之一。
情势变更原则得以具体化为给付负担过重规则而予以适用——基于司法变更权的合同变更或解除,盖源于“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各种情势,在当事人一方于合同履行中合理期待的牺牲与他实际不得不作出的牺牲之间产生极大的不均衡,于是在这种意义上,使得他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负担变得过于沉重。”[2]因此,不难看出,将给付负担过重作为判断情势变更是否成立的标准,为前述之具体化的实现搭建了桥梁,即给付负担过重能够很好地解释何谓“情势发生变更——合同存在及延续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动摇或丧失”。[3]以给付负担过重规则作为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具体化方案,可以避免该原则的适用过分宽泛,以致被滥用而损及法律秩序的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