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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法则

论大数法则


周安平


【全文】
  
  许霆案一审判决以来,大众对许霆的不当占有行为非但不予遣责,相反却寄予了极大的同情与宽容,大众的心态无非是认为许霆的行为是大多数人有可能实施的行为,大多数人无法抵抗的诱感其实便是普遍人性的反映,而对于此种普遍人性的严厉惩罚便是违反了大众公认的大数法则。[2]因为,人类本性中所呈现出来的行为的相似性与稳定性并不完全是出于理性,人类社会法律规则也不是起源于不证自明的正义与公平,而是源自于人类行为中普遍存在的大数法则的定律,并至今仍然必须接受大数法则这一定律的支配与安排。社会统计学上提供的数据支持了这一说法,尽管它无力解释其原因。

  
  一、什么是大数法则

  
  什么是大数法则?大数法则原本是经济学中的概念,准确地说是统计学中的概念,但至今在学术上并没有精确的定义。根据英国经济家保罗·西布莱特的说法,“大数法则大致是说,相似个体所组成的大型群体的平均行为要比小型群体或群体中的个体行为更加容易预见。”[3]大数法则来源于统计数字所表现出来的规律性。人口统计奠基者英国十七世纪经济学家约翰·戈劳特就揭示了这样一条统计学原理:“通过大量充分的统计数字可以看出,各种现象(其中单个现象是偶然的)在整体上受着某种严格的规律性的支配。”[4]事实上,很多自然规律本身就是通过统计而得以以揭示的,比如昼夜交替与季节变换的自然规律。我们所说的自然规律的科学性只不过是在统计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析而得以求证出来的。人类的社会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稳定性特征往往也是通过统计归纳而得出。最早从事社会行为统计工作的学者们便已认识到,对于一个群体,即令不掌握其个体的动机,但当群体具备很大的数目后,规则性就会出现。在形成后的群体中,总是会呈现一定的普遍规律、一定的共同约束、一定的平均趋向和平均表现。尽管可能每一个体成员可以在几种选择中相当自由地行事,但当涉及长期性行为时,对总体的行为方式相对而言还是能够有所预测的。[5]本性看似最为变幻莫测的事件,单独看待时似乎是随机的和偶然的,但一旦涉及到足够多的次数,就能够表现出近似于数学规律的现象,人们凭此可以作出预见。因此,尽管单一事件没有意义,但如果该事件多次重复,实际结果的分布就会呈现出一定的比率。这就是大数定律。[6]

  
  自社会统计学创始以来,社会统计学就运用于社会科学的调查之中,试图从调查的数据中发现一些普遍性的规律性的事实,比如通过人囗普查与统计揭示死亡率和出生率、性别与平均寿命、疾病与职业、教育程度与收入等之间所存在的稳定的关系。与约翰·戈劳特同时代并齐名的著名经济学家威廉·配弟在从事政治算术的研究时就声称其方法是“用数字、重量和尺度的词汇来表达我自己想说的问题,只进行能诉诸人们的感官的论证和考察在性质上有可见根据的原因。”[7]马尔萨斯的人囗论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统计的基础之上。社会统计所揭示出来的行为的预测性与稳定性,虽然人们不一定能理解人的行为原因,甚至无从提出可以信服的解释,但社会行为中毕竟存在着大规模的相似性与稳定性的特征。这表明,社会行为中的确存在一种可称之大数法则的定律。在大数法则的支配下,个体往往必须服从于群体所表现出来的大数法则,而个性也就在大数法则的支配下消失在统计数据所表现出来的总数中。统计学只提供数据。从统计数据上看,大数法则往往就表现为大多数人行为的相似性与稳定性。

  
  关于多数人行为,其实就是指统计数据中通过概率所呈现出来的大量的人的稳定重复的行为。一个人的行为越是与多数人行为相似或接近,那么其行为就越会受到人们的肯定,至少不会受到人们的贬低。即便这种行为本身并不是善的,也会因为持有者是多数而受到人们的宽容,例如,对于久病床前的不孝之子,人们大都抱有理解和同情,至少不会太多的遣责。而对于极少数人才能做到的善,则会被人们极尽赞美,比如对于久病床前的孝子,人们会给予很多的谥美之词。所以,从统计学上讲,人类对于道德善恶的评价也是受到统计数据支持的,它并不是源于上帝的启示,而是源于人性的通常表现。多数人可做的就是应当的或者说是正常的,无什么善恶。高于一般人所为,则为人们所提倡的善,而低于多数人所为,则为人们所贬低的恶。从这一意义上讲,道德信条无非是对大数定律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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