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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社会责任:游走于法律责任与道德准则之间

公司的社会责任:游走于法律责任与道德准则之间


Th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Between the Legal Liability and the Moral Duty


朱慈蕴


【全文】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和公司法理念认为,公司的营利性特征决定了公司只需全力为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公司如果能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公司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进入到20世纪以后,随着工业化的迅猛发展和现代大公司的蓬勃兴起,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导致了人们对前述理念的质疑。从20世纪初的Berle—Dodd论战开始,无数智慧被投入到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研究中。可以说,公司的社会责任理念改变了对公司本质的认识,它甚至已经无可逆转地改变了我们对于人类的理解。[1]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国内外学界始终未能形成一个普遍接受的明确定义。学者们只是提出问题,指出解决问题的方向,“描绘寻找上帝之城的蓝图”。尽管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范围、性质并不彻底清晰,但它在公司及经济领域中的作用毋庸置疑。[2]


  

  从社会思潮的角度来看,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位主要经过了以下四个阶段。20世纪70年代,公司社会回应(Corporate society Responsiveness)的概念被引入到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视域内。该理论认为,将企业置于社会领域中,以公司的社会责任为理念,以企业创造性的社会决策为过程,其社会决策导致社会行动即社会回应功能的运行,最终达到社会更加有效的理想结果。公司社会责任正是这个序列的开端。[3]20世纪80年代,公司社会表现(Corporate SocietyPerformance)的概念再次丰富了公司社会责任理念。该理论认为,公司社会表现指公司行为的结果,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准则、社会回应过程和用于解决社会问题的政策之间的相互作用。[4]20世纪90年代,相关利益者理论逐渐独立出来并系统化,成为这一时期公司社会责任的主流思潮。相关利益者理论明确了公司社会责任中“社会”一词的范畴,解决了公司应对谁负责的问题;同时,该理论发展出了衡量公司社会责任的计量方法,即用多重利益相关者的效用加权来表示公司社会责任的执行效果。[5]进入21世纪后,公司公民(Corporate Citizenship)概念也被学者用来诠释公司的社会责任,强调对有关社会问题和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关注,强调社区的地位和基于“回馈”的慈善。但总的来说,公司公民理念仍是植根于相关利益者理论的,该理论被认为是用于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最为密切相关的理论体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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