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税收法律关系的层级性疏议

  
  在国家层面上,体制是国家机关在机制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总称。就税法而言,税收体制关系,是各国家机关因税收方面的权限划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分配关系。[5]由于体制关系是一个国家宪法所确立的各项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性制度保障,因而,税收体制关系在整个税收法律关系谱系中,是仅次于税收宪法关系的一级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体制关系的客体是国家税权,其核心内容是国家税权的分配。税权[6],也称征税权或税收管辖权,是国家或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其具体内容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或称税收入库权)。其中,税收立法权是基本的、原创性的权力;税收征管权是最大量、最经常行使的权力;税收受益权是税收征管权的一项附随性的权力。

  
  税权是一种宪法性的权力,宪法理应对其进行分配。国家税权的分配,是指国家税权在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分配和配置。目前,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上规定了税权的分配问题。在我国由于立法认识不足和决策乏善,我国现行宪法并未对税权的分配作出明确的规定,也缺乏一部《税收基本法》来建构财税体制。目前,我国对税权的分配,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规范:一方面,以宪法规范中构建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为基准,对税权进行附带性配置,比如在全国人大的立法权中附带性地规定了税收立法权;另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和税种法中围绕税收征管来规定各种税权。

  
  税收体制关系是纵横的经网关系。税权的分配,主要包括横向分配和纵向分配两个维度。税权的横向分配,是指税权在相同级次的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与配置。例如,在中央级次,税权至少要在国会与中央政府之间进行分配。所谓税权的纵向分配,是指不同级次的同类国家机关之间在税权方面的分割与配置。例如,税收立法权在中央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之间的分配即属此类情况。[7]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